公司设立与法律架构
资料检索日期:2026-08-14 · 更新日期:2026-10-05

免责声明:本板块内容基于 2026 年 8 月中旬公开可查的法规文本及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解读整理,仅供投资决策前期研究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泰国《外商营业法》配套的执法尺度(如 2026 年 DBD 反代持新规)正在快速变化,建议企业在正式签约、注资前委托当地持牌律师/会计师就最新条文与个案适用性进行复核。建议每 6-12 个月复核一次本板块内容,重大项目落地前务必单独核实。
一、《外商营业法》(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 / 1999)
1.1 立法逻辑与“外国人公司”的认定
泰国《外商营业法》(FBA) 规定:泰国注册公司中,只要外国自然人/法人合计持股达到或超过 50%,即被认定为“外国人”(“foreigner”),须受该法约束;反之持股低于 50% 则视为泰资公司,一般不受 FBA 限制(但 2026 年新规已强化“实际控制”审查,见 1.5 节)。(allbrightlaw.com)
1.2 三类限制清单(List 1 / List 2 / List 3)
FBA 附表将限制外资经营的行业分为三类:
- List 1(完全禁止外资经营):不因任何牌照或特批而豁免,涉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水稻种植、林业与原木加工、渔业(泰国水域/专属经济区内)、泰国传统草药提炼、泰国古董/佛像及僧钵制作、土地交易等约 9 类。制造业投资一般不落入此类,但若涉及土地买卖环节需特别注意(详见《03_土地与厂房》板块)。(aseanbriefing.com; allbrightlaw.com)
- List 2(涉及国家安全/文化/自然资源,需商务部长报内阁批准):包括军工相关制造、国内运输、采矿、木材加工、泰丝生产、传统乐器、艺术品交易等。获批后:泰籍持股不得低于 40%(经内阁特批可放宽至不低于 25%),且董事会中泰籍董事比例不得少于 2/5。(songkhla.mofcom.gov.cn; allbrightlaw.com)
- List 3(泰资企业尚不具竞争力的行业,需经外商经营委员会/商业发展厅批准 FBL 牌照):约 21 项,涵盖会计、法律、建筑服务、广告、零售批发(达特定门槛)、酒店餐饮、米粉加工、渔业养殖、部分种植业等。这是与制造业出海企业关系较大的一类——例如若企业除生产外还要在泰国自营零售/批发渠道,需留意批发零售业务落入 List 3 第(14)(15)项,外资持股默认不得超过 49%。(allbrightlaw.com)
重要结论:一般制造业(工厂生产、来料加工、出口导向制造)本身通常不在三张清单之列,不受 49% 上限约束,可 100% 外资设立;真正触发 FBA 限制的多是配套的销售/服务环节(如境内批发零售、餐饮酒店、建筑装修服务等)。这也是为什么许多中资制造企业在泰同时设立“生产实体”与“贸易/服务实体”并分别规划股权结构的原因。(allbrightlaw.com)
1.3 最低投资额要求(Section 14)
- 一般(非清单内)业务:外国人在泰开展每项业务活动的最低投资额不得低于 200 万泰铢。
- List 2/3 中需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FBL)的业务:每项业务最低投资额不得低于 300 万泰铢。(library.siam-legal.com; songkhla.mofcom.gov.cn)
1.4 突破 49% 上限、实现 100% 外资控股的合法路径
- BOI 投资促进证书(最常用、最推荐于制造业):经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批准的促进项目,可依据《投资促进法》第 12 条获得外商经营证明(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从而豁免 FBA 的持股比例限制,在符合条件的行业(多数制造业、数字科技、绿色能源、研发等优先类别)可实现 100% 外资持股,无需任何泰籍股东。BOI 证书还附带其他关键权利:第 24-26 条(外籍技术人员/专家配额与工作许可快速通道)、第 27 条(允许促进企业为项目持有工业用地所有权,见《03_土地与厂房》板块)。整体申请周期约 2-4 个月。(siam-legal.com; allbrightlaw.com)
- 外商经营许可证(Foreign Business License, FBL):针对 List 2/List 3 中未获 BOI 促进的业务,向外商经营委员会/商业发展厅申请,需证明对泰国经济、技术转移的贡献,审批周期约 6 个月左右,比 BOI 路径耗时更长、条件更主观。(allbrightlaw.com)
- 国际条约特权:美泰友好条约(Treaty of Amity)允许美国公民/企业在多数行业 100% 持股(仅对美国投资者适用,中资企业不可用);此外东盟内部及日泰等条约在特定行业提供互惠安排。(aseanbriefing.com)
- 泰籍多数股权代持架构(不推荐):即安排泰籍自然人/法人持股 51% 以上,外资通过多重股权设计、董事会一致行动协议、优先股等方式保留实际控制权。该模式属于“代持”(nominee arrangement),泰国法律明确禁止,且 2026 年新规(见下)大幅提高了被识破和追责的风险,不建议作为长期架构使用。
1.5 2026 年最新执法动态:DBD Order 1/2569(反代持新规,需重点关注)
2026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的商业发展厅第 1/2569 号令,将过去“以持股比例表面合规即可”的形式审查,升级为**“实际控制”实质审查**:登记官在处理涉及外资股东/董事变更的登记时,须要求泰籍股东提交《投资确认书》及资金来源证明,审查资金流向、决策权归属等经济实质,而非仅看股权登记簿表面比例。违规代持双方(泰籍代持人与外资受益人)依据 FBA 第 36、37 条,最高可处 3 年监禁及/或 10 万至 100 万泰铢罚款。与此同时,据部分律所披露,泰国国务院法制委员会(Council of State)也在 2026 年 5 月同步推进 FBA 自由化修法草案,未来限制类目可能进一步放宽,需持续跟踪。(franklegaltax.com; statrys.com)
2026-09-04 补充:此后另有以下两项新动态:
- 免许可服务业部级条例(第 5 号)2026 年:2026 年 8 月 18 日签署、8 月 28 日刊登公报生效,在附表三第(21)项下新增电信(第一类许可)、财资中心、集团内行政/HR/IT 管理服务、境内关联方债务担保、电子设备场地出租、石油钻探服务等免 FBL 业务,并调整证券/期货类业务的认定标准。对中资企业最直接的意义是集团内共享服务与资金安排不再触发 FBL。各媒体对“7 类”的口径略有出入,正式引用前需核对公报原文。
- 修改附表的王室法令草案:内阁 2026 年 5 月 12 日原则批准,涉及农产品期货等附表三条目调整;原草案中的“软件开发”已被移出。截至 2026-09-04 未刊登公报,建议每季度复核一次。
二、公司注册流程(DBD 泰国商业发展厅)
2.1 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设立步骤
- 公司名称预留:通过 DBD 系统提交 3 个备选名称(按优先顺序),系统在线核准。
- 提交公司章程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MOA):须符合《民商法典》第 1098 条,载明公司名称(须以“Limited/จำกัด”结尾)、注册地址、经营目的、注册股本总额。
- 召开创立会议(Statutory Meeting):全体发起人通过公司章程细则、委任董事、委任审计师、分配股份、授权董事完成注册。
- 正式注册登记:创立会议后 3 个月内,向 DBD 提交完整登记材料包——包括签署的 MOA 与会议记录、公司章程细则、股东及持股清单、董事名单及签字样本、注册地址证明,并缴纳注册费。
- 领取公司注册证书,随后办理税务登记(企业税号)、增值税登记(如适用)、社保登记(有雇员时)。(siam-legal.com; bangkokbusinessclub.com)
2.2 线上化改革:DBD Biz Regist
DBD 原有的 e-Registration 系统已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停用,替换为新平台 “DBD Biz Regist”(访问地址 edbr.dbd.go.th)。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有限公司的全部登记业务须通过该线上平台完成,不再接受纸质窗口提交,外国申请人可通过 DBD e-Service 远程办理,需提交护照复印件及资金来源证明等补充材料。(belaws.com; attorilaw.com)
2.3 董事/法人资质要求
- 有限公司至少需 1 名董事,不强制要求泰籍董事;外籍人士可担任董事,但若要在泰国境内实际履职、领取薪酬,需另行申请工作许可证(Work Permit)。
- 若公司雇佣外籍员工(含外籍董事本人),按移民及劳动法规,每雇佣 1 名外籍员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需达到 200 万泰铢(用于满足工作许可配额要求),这与 FBA 第 14 条的最低投资额要求是两套并行的资本门槛,需分别满足。(sfconsultingbd.com)
2.4 最低注册资本
- 泰资主导(外资 < 50%)的普通有限公司:实践中最低 5 万至 10 万泰铢 即可注册,无强制最低标准(法定最低仅要求每股面值不低于 5 铢、至少 25% 实缴)。
- 外资主导公司:受 FBA 第 14 条约束,一般业务 200 万泰铢、需 FBL 的限制类业务 300 万泰铢(见 1.3 节);此外如需雇佣外籍员工,还需满足“每人 200 万泰铢”资本要求(见 2.3 节),两者需取高值统筹规划。
2.5 registration费用与时间成本
- 注册费:按注册资本每 10 万泰铢收取 500 泰铢,最低 5,000 泰铢(此外还有章程等文件的固定手续费,量级在千铢级别)。
- 审批时限:材料齐全情况下,一般 3-7 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公司注册;叠加名称预留、开户、税务登记等前后手续,实际从启动到可正常开票经营,多数律所建议预留 2-4 周。(siam-legal.com; sfconsultingbd.com)
三、中泰双边投资协定要点
- 协定名称:《泰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Kingdom of Thailand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 签署/生效日期:1985 年 12 月 3 日签署,1985 年 12 月 13 日生效,泰国是最早与中国签署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协定目前仍在有效期内(in force)。(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
- 核心内容(1980 年代第一代中国 BIT 的典型条款结构):缔约双方相互承诺促进并保护对方投资者的投资;征收/国有化须符合公共利益、非歧视、依法定程序并给予补偿;投资收益可自由汇出;发生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时,可提交东道国法院或通过协商/仲裁解决——但需注意这一代早期 BIT 的争端解决条款范围通常较窄(多限于征收补偿金额的争议),保护力度弱于后续新一代 BIT/RCEP 投资章节,实务中企业不应单纯依赖该协定作为唯一保护机制。
- 现实意义:2023 年中泰双边贸易额达 1262.8 亿美元,中国是泰国最大外资来源国之一,在泰中资企业约 1000 家;2026 年 7 月中泰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重申推动“中泰命运共同体”框架下的经贸投资合作,可关注后续是否会有 BIT 更新动向。(china-briefing.com; globalsecurity.org)
- 补充保护层:RCEP 第十章“投资”章节为中泰两国投资者提供了更现代化、范围更广的保护条款(含准入前国民待遇的部分承诺、更清晰的征收标准等),企业在评估投资保护时应将 1985 年 BIT 与 RCEP 投资章节结合看待,必要时以更有利条款主张权利。
四、RCEP / 中国-东盟自贸区(ACFTA)原产地规则要点
对于在泰国设厂、计划将产品返销中国或经泰国转口第三国(享受 RCEP/ACFTA 关税优惠)的中资制造企业,原产地规则直接决定能否用 Form RCEP 或 Form E(东盟产地证) 申报优惠关税,是选址与供应链布局的关键变量。
4.1 判定标准(RCEP 与 ACFTA 均适用类似逻辑)
原产地资格判定采用三种标准之一(具体以产品特定规则 PSR 清单为准):
- 区域价值成分(Regional Value Content, RVC)标准:通常为 RVC ≥ 40%——即产品在 RCEP/ACFTA 区域内产生的增值部分占比达到或超过 40%,即可视为区域原产。
- 税则归类改变(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 CTC)标准:分为品目改变(CC,前 2 位税号)、税目改变(CTH,前 4 位)、子目改变(CTSH,前 6 位)三档,按具体产品 PSR 清单适用。
- 加工工序标准(Specific Manufacturing/Processing Operation):部分产品(如化工品)要求完成特定的加工工序才视为原产。
企业可按 PSR 清单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标准(多数产品是 RVC40% 或 CTC 二选一)。(com.gd.gov.cn; dg.gov.cn)
4.2 累积规则(Cumulation)——中资企业在泰布局的最大利好
RCEP 相比传统双边 FTA 最大的制度红利是全区域累积(Full Cumulation across 15 个成员国):只要中国原产的原材料/中间品被计入在泰国生产的最终产品,该部分价值即可直接计入泰国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无需再单独证明该中国零部件本身已完全“泰国化”。这意味着:中国供应链的核心零部件+泰国工厂组装/深加工,比在纯东道国采购更容易达到 40% 门槛,是中国制造企业“泰国建厂—中国供料—区域内销售/回运”模式能够成立的关税基础。ACFTA(中国-东盟自贸区)同样有类似的累积条款,但覆盖成员范围仅限中国-东盟 10 国,不含日韩澳新,区域深度不及 RCEP。(lantai.cn; com.gd.gov.cn)
4.3 直接运输/直接托运规则
无论 RCEP 或 ACFTA,享受优惠关税均要求直接运输(Direct Consignment):货物需从泰国直接运至目的国(中国),或途经第三国但满足“仅因地理/运输需要中转、未在第三国进入贸易或消费环节、除装卸和保持货物状态外未做其他加工”等条件,否则即便原产地资格达标,也可能因运输单证瑕疵被拒绝优惠关税。企业在选择转运港(如经新加坡/香港中转)时需特别留意留存完整的直运/未再加工证明文件。(com.gd.gov.cn)
4.4 关税减免覆盖面
RCEP 项下约 92% 的区域内贸易货物最终实现零关税或大幅降税(部分产品分阶段降税至 2030-2040 年左右完全清零,具体以各国关税减让表为准)。企业应在项目可研阶段,逐一核对目标产品 HS 编码在中国-泰国双边 RCEP 减让表中的税率下降时间表,而非假设“入关即零关税”。(enterprisesg.gov.sg)
官方一手信息源清单
| 机构/系统 | 网址 | 用途 |
|---|---|---|
| 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 (BOI) 官网 | https://www.boi.go.th | 投资促进政策、Section 24-27 权利、行业目录、外商持股豁免规则 |
| BOI 一站式服务中心 OSOS | https://osos.boi.go.th | 公司设立、土地、签证/工作许可一站式办理指南与常见问题 |
| 泰国《外商营业法》官方英译文本(BOI 存档) | https://www.boi.go.th/upload/Foreign%20Business%20Act_5dd766122ff27.pdf | FBA 原文(含 List 1/2/3 附表、Section 14 最低资本条款) |
| 泰国商业发展厅 (DBD) | https://www.dbd.go.th | 公司注册主管机关,法规公告、企业查询 |
| DBD Biz Regist 在线注册平台 | https://edbr.dbd.go.th | 2026 年起有限公司登记的唯一线上入口 |
| UNCTAD 国际投资协定导航(中泰 BIT 条约文本与状态) | 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international-investment-agreements/treaties/bit/981/china---thailand-bit-1985- | 查询中泰 1985 年 BIT 生效状态与条款摘要 |
| UNCTAD 泰国投资法规导航(含 FBA 条文解读) | 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investment-laws/laws/40/thailand-foreign-business-act | 官方汇编的泰国外资法规条款 |
| RCEP 秘书处 | https://rcepsec.org | RCEP 实施指南、原产地规则修订文本 |
| 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自贸区服务网 | http://fta.mofcom.gov.cn | 中国-东盟自贸区(ACFTA)及 RCEP 官方文本、原产地规则、关税减让表 |
| 中国海关总署 | http://www.customs.gov.cn | RCEP/ACFTA 原产地证书申领、直接运输规则执行细则 |
相关法律原文(中泰对照)
- 外国人经营业务法 พระราชบัญญัติการประกอบธุรกิจของคนต่างด้าว พ.ศ. ๒๕๔๒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会计意见。泰国法规调整频繁,请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告和专业机构意见为准。发现错误或过时内容,欢迎告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