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本文基于 2026 年 10 月 8 日前公开可查的马来西亚法规文本、主管部门公告及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解读整理,仅供投资决策前期研究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会计意见。出口管制清单、原产地规则、美国关税和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在 2025–2026 年变动极为频繁,部分美国关税数字只能从二手来源核实,正式引用前请核对联邦公报与 MITI 公告原文。建议每 6–12 个月复核一次;2027 年预算案(2026 年 10 月 9 日提呈)可能调整出口税、销售税退税和出口激励,请在预算案公布后重新核对本文相关章节。
一、出口的法规与机构
1.1 基本法律框架
马来西亚出口管理的核心法律是《1967 年海关法》(Customs Act 1967,Act 235)。部长依据该法第 31(1) 条制定的《2023 年海关(禁止出口)令》(Customs (Prohibition of Exports) Order 2023,P.U. (A) 122)自 2023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取代 2017 年令;旧令下已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miti.gov.my)。该令分三个附表:
| 附表 | 性质 | 典型货物与主管机关 |
|---|---|---|
| 第一附表 | 绝对禁止出口(含过境) | 石棉类矿物(青石棉、铁石棉等)、多氯联苯、《蒙特利尔议定书》管制的 CFC/哈龙类物质 |
| 第二附表 | 须持出口许可证方可出口 | 油棕种子与鲜果串(种植及原产业部);棕油(MPOB);竹藤(MTIB);矿物与天然砂(自然资源部);食糖、水泥(国内贸易部);废料废碎料和回收纸(MITI);对以色列出口的全部货物(MITI);剧毒化学品与汞(卫生部);HCFC(环境局) |
| 第三附表 | 须按规定方式出口(检疫、登记等) | 活体动物与肉类(MAQIS 出口许可)、植物、木材、袋装纯棕油食用油等 |
来源:P.U. (A) 122 附表原文(miti.gov.my)。该令 2024 年 5 月 1 日又有修订,品目请以宪报最新版本为准(ccs-co.com)。
对中资企业的实务提示:工厂产生的边角料、废金属、废塑料若想出口(包括运回中国集团内处理),属于第二附表第 13 项,须向 MITI 申请出口许可证,且中国已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实务上几乎不可行;应在本地找持牌回收商处理。
1.2 《2010 年战略贸易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
《2010 年战略贸易法》(Strategic Trade Act 2010,Act 708,简称 STA)是马来西亚落实联合国安理会第 1540 号决议的出口管制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第 0 类(核材料与设备)、2011 年 4 月 1 日起对第 1–9 类管制物项生效;管制范围覆盖清单内外的战略物项、无形技术转移、过境与转运,属于“全覆盖(catch-all)“立法(miti.gov.my)。发证机关包括 MITI 战略贸易秘书处、原子能执照局(AELB)、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MCMC)和卫生部药剂服务局(miti.gov.my)。
许可证类型(miti.gov.my):
| 类型 | 适用情形 | 有效期 | 是否要求内控计划(ICP) |
|---|---|---|---|
| 单次许可(Single-Use) | 单批、单一目的地 | 6 个月 | 否 |
| 特别许可(Special) | 最终用户为受限用户 | 1 年 | 否 |
| 多次许可(Multiple-Use) | 多批、多目的地 | 2 年 | 是 |
| 批量许可(Bulk) | 多批、单一目的地 | 2 年 | 是 |
每份许可申请须附最终用户声明(Form 5),须印在最终用户信头纸上、加盖公章并湿签,每次申请使用新表;提交虚假信息依 STA 第 40(1) 条可处个人罚款最高 RM1,000,000(令吉)或监禁 2 年,法人最高 RM2,000,000(miti.gov.my)。
刑责:无许可出口战略物项,故意的,个人最高监禁 10 年或罚款 RM10,000,000,法人最高 RM20,000,000;非故意的,个人最高监禁 5 年或罚款 RM5,000,000,法人最高 RM10,000,000(lawplayer.com)。2017 年修订引入违法行为和解(compounding)机制(miti.gov.my)。
对中资企业的实务提示:半导体设备、高性能计算模块、精密机床、特定化学品、碳纤维等常见于中资工厂的物项很可能落入战略物项清单;2025 年以来马来西亚在美国压力下加强对美国原产 AI 芯片转运的审查,高风险物项即使不在清单内也可能触发“全覆盖”条款。出口前应按 HS 编码和技术参数核对《战略贸易(战略物项)令》,必要时向 MITI 申请物项认定。
1.3 出口税
马来西亚只对少数初级商品征收出口税,制造业成品一般不征。最典型的是毛棕油(CPO):按 MPOB 每月公布的参考价分级,低于 RM2,250/吨免税,RM2,250–RM4,050/吨按 3%–9.5% 累进,高于 RM4,050/吨按最高 10%,该结构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适用;2026 年 9 月参考价 RM4,392.32/吨,税率 10%(infosawit.com; mpob.gov.my)。半岛的原木、锯材、单板和胶合板出口须持马来西亚木材工业局(MTIB)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出口商须每年向 MTIB 登记(wto.org);原木、锯材的现行出口税率本次未能核实,请查阅《海关税令》出口税附表。
1.4 申报系统
出口报关通过皇家关税局(RMCD)的海关信息系统(Sistem Maklumat Kastam,SMK)电子提交 Form K2,由货代或持牌报关行代理;自 2025 年起随附单证通过 RMCD 的 MyCIEDS 平台电子化传递(parceldaily.com)。委托报关代理须填写 5 份 SMK 表格并上传最新水电费单、SSM 公司登记文件全套和董事身份证复印件(sftechlogis.com)。
二、出口申报流程与物流
2.1 Form K2 申报步骤
- 准备文件: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草稿;如适用,附出口许可证(第二附表货物)、STA 许可证、MAQIS/MTIB 等机关批文。
- 委托报关行:提供发票、装箱单、发货人和收货人信息;货代制作出口许可和 K2,通常需约 1 个工作日(parceldaily.com)。
- 提交 K2:通过 SMK 电子申报,若日后要申请退税,必须选择“D”类交易类型并注明将申请退税,否则退税会被拒(miti.gov.my)。
- 海关审核与查验:审单、必要时查验,放行后装船/装机。
- 留存单证:K2、发票、装箱单、提单、原产地证、许可证保存 7 年(见第八节)。
HS 编码以 RMCD 税则分类(AHTN 10 位)为准;MITI 要求申请原产地证前先向 RMCD 确认成品和原料税号(miti.gov.my)。
2.2 港口与海运时间参考
马来西亚主要集装箱港口为巴生港(Port Klang,西港/北港)、柔佛州的丹戎帕拉帕斯港(Tanjung Pelepas,PTP)、槟城港、柔佛港(Pasir Gudang)和砂拉越的民都鲁港;自由工业区多集中在槟城峇六拜、PTP 和巴生港周边(china-briefing.com)。各港口的吞吐量和航线数据本次未从官方来源核实。
海运参考时效(港到港,不含两端清关和内陆运输):
| 航线 | 港到港时效 | 来源 |
|---|---|---|
| 巴生港 → 洛杉矶 | 中转 18–22 天,直航 21–26 天 | cargolinked.com |
| 巴生港 → 长滩 | 18–23 天 | 同上 |
| 巴生港 → 纽约/萨凡纳/休斯敦(经巴拿马) | 28–38 天 | 同上 |
| PTP → 鹿特丹 | 普通 41–42 天,快线 28–32 天 | shiphub.co |
| 欧洲 ↔ 马来西亚(苏伊士/好望角) | 苏伊士 28–35 天,绕好望角 40–50 天 | freightamigo.com |
门到门需在港到港基础上加 8–14 个工作日(cargolinked.com)。马来西亚至中国华南/华东港口、至东盟各港的时效未能找到可靠的公开来源,请向船公司询价时确认。空运方面,欧洲至吉隆坡国际机场(KLIA)门到门约 3–7 天(freightamigo.com),马来西亚至中国主要城市的空运通常更短,但需以货代报价为准。
三、原产地证书
3.1 两类证书、两套签发机构
优惠原产地证(Preferential CO,PCO)由 MITI 作为唯一签发机关依各自贸协定签发,供进口方享受协定税率;非优惠原产地证(NPCO)由 MITI 授权的商会和行业协会签发,仅证明原产地(miti.gov.my)。例外是输美 NPCO 自 2025 年 5 月 6 日起由 MITI 直接签发(miti.gov.my)。
MITI 签发的 PCO 对应的协定和表格(fta.miti.gov.my; fmm.org.my):
| 协定 | 表格 | 主要对象市场 |
|---|---|---|
| 东盟货物贸易协定(ATIGA) | Form D | 东盟 9 国 |
|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ACFTA) | Form E | 中国 |
| RCEP | Form RCEP | 中、日、韩、澳、新及东盟 |
| CPTPP | Form CPTPP(亦可自我声明) | 日、加、澳、新、墨、越、英等 |
| 东盟—韩国/日本/印度/澳新/香港 | Form AK / AJ / AI / AANZ / AHKFTA | 对应国家 |
| 马日 EPA、马巴 CEPA、马新西兰、马智利、马印度、马澳、马土耳其、马—阿联酋 CEPA | MJEPA / MPCEPA / MNZFTA / MCFTA / MICECA / MAFTA / MTFTA / MY-UAE CEPA | 对应国家 |
3.2 原产地规则
货物要取得协定原产资格,须满足“完全获得”或“实质性改变”之一;实质性改变有三种判定方法:区域价值成分(RVC/QVC,公式为(FOB − 非原产材料价值)/ FOB × 100%)、税则归类改变(CC 两位章改变、CTH 四位目改变、CTSH 六位子目改变)和特定加工工序;多数协定对未列入产品特定规则(PSR)的税号适用“RVC 40% 或 CTH”的一般规则(miti.gov.my)。单纯的保鲜、换包装、拆装、分装、贴标、简单组合成套等属于“非合格加工”,不能赋予原产资格(同上)。来自协定成员国的原材料凭对方签发的原产地证可累积计入 RVC(同上)。
3.3 ePCO 申请流程、时限与费用
MITI 自 2020 年 4 月起通过 ePCO 系统(由 Dagang Net 运营)电子审批,流程为(miti.gov.my; miti.gov.my):
- 注册:在 Dagang Net 注册;申请主体须为 SSM 注册的本地公司,制造商须持本地制造执照。
- 成本分析(Cost Analysis,CA)预审:在线提交成品税号、原料清单(税号、原产国、供应商发票、单价)、人工/制造费用/利润、生产流程图和制造执照;MITI 客户章程为 5 个工作日内审结。CA 有效期:完全获得或税则改变标准的为 1 年,按价值成分标准的须每批重新提交(输美 NPCO 口径,miti.gov.my);PCO 的 CA 有效期未在公开资料中明确,原料来源或价格变动时须提交补充申请。
- 申请 PCO:CA 批准后在线提交发票、装箱单(出口前)或加提单、K2(出口后),MITI 客户章程 24 个工作小时内审结。
- 打印与签章:申请人自购空白表格(FMM 销售:半岛每 30 份会员 RM44、非会员 RM64;沙巴砂拉越 RM49/RM69)打印后送 MITI 柜台签章;Form RCEP 和 Form CPTPP 用 A4 纸打印并由 MITI 手签盖章(fmm.org.my; fta.miti.gov.my)。
PCO 自签发之日起有效 1 年,不是出口的强制单证(miti.gov.my)。Dagang Net 的 ePCO 系统使用费本次未能核实。
补发(Issued Retroactively):Form D、Form E、Form AANZ 等在装运后 3 天内未签发的,可加注“ISSUED RETROACTIVELY”补发;RCEP 原产地证可在装运后 12 个月内追溯签发(miti.gov.my; miti.gov.my)。
3.4 第三方发票与背对背原产地证
- 第三方发票:销售发票由第三国公司(如香港或新加坡的集团贸易公司,无论是否协定成员)开具时仍可申请 PCO,但出口商与收货人须分别位于协定成员国,并在证书上注明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miti.gov.my)。
- 背对背 PCO:货物由首个出口方(如中国)凭原始 PCO 运到马来西亚,再转口至同一协定的另一成员国时,MITI 可凭原始 PCO 正本或核证副本签发背对背证书,无需 CA;条件是货物在马期间一直置于海关监管区,只进行储存、分拆、换包装、重新贴标等操作,再出口数量不超过进口数量、不与其他来源货物混装,有效期不超过原证书(同上)。
3.5 自我认证
- ATIGA 经认证出口商(AWSC):东盟范围自我认证机制自 2020 年 9 月 20 日生效,马来西亚经 MITI 认证的出口商可在商业发票上作原产地声明替代 Form D,新申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受理(miti.gov.my)。经认证出口商须保存至少 3 年的账册记录,并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4 月、7 月、10 月、1 月 5 日前向 MITI 汇报发票声明数量(miti.gov.my)。
- RCEP 核准出口商:RCEP 对马来西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生效,原产地证明有 MITI 签发的 Form RCEP 和核准出口商的原产地声明两种;核准出口商可自行格式声明,但须包含协定附件 3B 的最低信息要求,记录保存至少 3 年(miti.gov.my)。
- CPTPP:允许出口商、生产商或进口商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不依赖政府签证(fta.miti.gov.my)。
3.6 记录保存
MITI 要求 PCO 相关记录至少保存:AIFTA 2 年;ATIGA、ACFTA、AKFTA、AJCEP、AANZFTA 等 3 年;MICECA、MJEPA、MAFTA、MPCEPA 5 年;MNZFTA 6 年(miti.gov.my)。考虑到《海关法》的 7 年通用要求,建议统一按 7 年保存。
3.7 非优惠原产地证(商会签发)
NPCO 的原产标准三选一:100% 本地材料制造;加工导致 HS 六位税号改变;或本地材料含量不低于 25%(miti.gov.my)。商会收费不得超过 MITI 规定上限: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ACCCIM)表格 RM2、每个签章 RM10,申请须在出口后 1 个月内提交,每年提交一次加盖印花的赔偿保证书和法定声明(acccim.org.my);马来西亚国际工商会(MICCI)文件认证会员每份 RM5、非会员 RM10(micci.com)。输美 NPCO 由 MITI 纸质人工审理:CA 审批 14 个工作日,证书签发 3 个工作日,不收费(miti.gov.my)。
3.8 中国进口方使用 Form E 的注意事项
中国海关依据海关总署第 199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 年 1 月 1 日施行)审核 Form E:证书自签发之日起 1 年内有效;应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因不可抗力未能签发的可在装运后 3 天内签发;进口时须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商业发票和运输单据,经第三国中转的还须提交直接运输证明(如全程提单或中转地海关出具的未经加工证明);中国海关可对证书真实性向签发机关核查(gov.cn)。
对中资企业的实务提示:(1)Form E 的货描、毛重/数量、FOB 值和发票号必须与报关单据完全一致;(2)集团用香港或新加坡贸易公司中间开票的,须在 Form E 上勾选第三方发票并填写第三方名称,否则中国海关不予享惠;(3)经新加坡转运务必取得全程提单或新加坡海关的未加工证明;(4)RCEP 与 ACFTA 并存,逐税号比较哪个税率更低后再申请相应证书。
四、出口的税务处理
4.1 销售税与出口
销售税(Sales Tax)是单一环节税,对注册制造商在马来西亚制造并销售的应税货物征收,出口货物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对已缴销售税后再出口的应税货物,可依《2018 年销售税法》第 40 条和《销售税条例》第 17 条申请退税(drawback)(arnifi.com; kpmg.com)。RMCD 2026 年 5 月 18 日发布的《公共裁定 2/2026》澄清:销售税退税仅适用于“未经使用”的货物,“使用”指对货物进行了任何增值或制造活动;贴标、包装、重新包装若不增加货物价值,不视为使用(kpmg.com)。现行销售税税率(5%/10%)和 2025 年 7 月扩围的细节见 《税务实操手册:登记、申报日历、电子发票与预扣税》。
以外币开票的注册制造商,依 2026 年 3 月 31 日《海关公共裁定 1/2026》,应按销售当日 BNM、持牌银行或彭博/路透的汇率折算并至少一年内保持一致(bdo.my)。
4.2 LMW 与自由工业区企业的出口与内销比例
保税制造仓(LMW)面向全部或至少 80% 产品出口的制造商,可设于主要关区内任何地点,原料、零部件、机器设备进口免关税并享 0% 销售税(fmm.org.my);内销超过 20% 须经 MIDA 特批,内销部分按进口状态补缴关税和销售税(dhl.com)。自由工业区(FIZ)待遇相同但须设在宪报公布的区域内。RMCD 2025–2026 年的更新包括上线 SMARTGPB 在线申请系统,以及内销时引入产品特定规则作为 ATIGA 40% RVC 公式的替代(fmm.org.my)。申请条件详见 《进口实操手册:关税、免税安排与通关》。
4.3 进口关税退税(《海关法》第 99 条)
非 LMW/FIZ 企业以一般贸易进口已税原料、零部件、包装材料,加工后出口的,可依《海关法》第 99 条申请全额退还已缴进口关税。法定条件:成品在经批准的厂房制造;账册能证明原料用量;原料在缴纳进口税之日起 12 个月内随成品再出口(总监可延长);出口报关单上已注明将申请退税(miti.gov.my)。申请分两步:先申请退税设施资格(附件 B、制造执照、工艺流程、原料与成品清单),获批后每批出口凭 JKED 2 表、附件 F 计算表和进出口全套单证申请退款;常见被拒原因是出口前未取得设施批准、K2 货描与批文不符、“原料耗用公式”与批文不一致(同上)。
申请时限各来源口径不一:RMCD 2017 年指引为出口后 6 个月(同上);2019 年《海关(修订)法》(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缩短为出口后 3 个月,最低申请金额提高到 RM200(globalcompliancenews.com; conventuslaw.com);货代来源称须在出口后 3 个月内以交易类型 D3 提交 K2(arnifi.com)。以 3 个月为准,正式申请前请核对第 99 条现行文本。
4.4 服务税与出口服务
服务税标准税率 8%(物流等为 6%),2025 年 7 月 1 日起扩围(pwc.com),详见 《税务实操手册:登记、申报日历、电子发票与预扣税》。向境外客户提供的服务是否免税须逐类判断,没有统一的“出口服务零税率”。例如 RMCD 2026 年 9 月 8 日《服务税政策 5/2026》:L 组建筑服务注册人向境外客户提供海上/陆上设施建造服务,凭经 LHDN 盖印花的书面合同,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免征服务税,已缴税款不退(lookuptax.com)。与出口货物相关的物流服务免税条件请查阅 RMCD 物流服务指南(mysst.customs.gov.my)。
4.5 出口相关的所得税激励
据普华永道 2026 年税务摘要,现行与出口直接相关的所得税激励有:制造业和农业企业的“出口增长免税”,按出口增量价值的 10%–100% 给予免税额,抵减上限为法定所得的 70%;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公司(MITC,须马来西亚人持股 60%,中资企业基本不符合)按出口增量 20% 免税 5 年(taxsummaries.pwc.com);以及出口促进费用双重扣除(accaglobal.com)。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制造业新投资适用新激励框架(NIF),详见 《制造业准入、投资激励与建厂审批》。出口增长免税的具体门槛本次未能从 LHDN 一手来源核实,且 2027 年预算案可能调整,申请前请向税务顾问确认。
五、外汇与收款
5.1 BNM 外汇政策(FEP)对出口收入的规定
国家银行(BNM)《外汇政策通知 7》(Notice 7,现行版本 2022 年 6 月 1 日生效)规定:居民出口商可以令吉或外币收取出口货款;出口收入须在装运之日起 6 个月内全额汇回马来西亚;因出口商不可控的原因或其他允许的理由,可延长至最长 24 个月(bnm.gov.my; rhbgroup.com)。超出 24 个月仍未收到货款的,须在每个日历年结束后 21 天内通知 BNM;上一年出口总额超过 RM2.5 亿且与非居民进行净额结算的出口商须向 BNM 提交统计报表(Statement IA)(bnm.gov.my; drewnetworkasia.com)。
关键放宽:BNM 已取消出口收入强制结汇规则,出口商可按外币现金流需要决定是否兑换为令吉,并可将外币收入无限额保留在境内银行的贸易外币账户(Trade FCA)中;出口收入可与允许的外币债务抵销/净额结算而无需 BNM 事先批准;可用 Trade FCA 中的外币向参与全球供应链的本地供应商付款(theedgemalaysia.com; rhbgroup.com)。将出口收入留存境外账户须提交 Form EX-OA 申请;延长汇回期限须提交 Form EX-EXT(bnm.gov.my)。2025 年 7 月 1 日起的“合格居民投资者”(QRI)计划允许汇回并兑换海外收益的企业一次性登记后再投资境外无需逐笔审批,有效至 2028 年 6 月 30 日(nst.com.my)。
对中资企业的实务提示:(1)“6 个月汇回”以装运日而非发票日起算,给中国母公司 180 天以上账期的集团内销售尤其要注意——超期须有符合 Notice 7 附录 C 的理由并提交 EX-EXT;(2)出口收入可以人民币结算并存入 Trade FCA,但与母公司之间的应收应付净额结算只能在 BNM 允许的范围内进行;(3)居民之间原则上不得以外币结算,对本地供应商用美元付款仅限 Trade FCA 资金且对方属全球供应链企业;(4)有境内令吉借款的居民企业,用令吉兑换后投资境外(含向母公司放贷)每年上限 RM5,000 万等值(rhbgroup.com)。
5.2 收款方式与出口信用保险
信用证、D/P、D/A 托收和赊销(O/A)在马来西亚均常见。马来西亚进出口银行(EXIM Bank)的贸易信用保险/伊斯兰保险(Trade Credit Takaful)承保出口、内销和进口三类交易:出口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拒付、拒收)最高赔付 90%,政治与国家风险(汇兑受阻、进口许可取消、战争等)最高 95%;保单期 12 个月、逐年续保,承保账期最长 180 天,支付方式可为不可撤销信用证、D/P、D/A 或赊销;费用包括每个买家 RM250 的信用额度申请费和年审费、首次 RM250、续保 RM100,保费按付款条件、市场等级、历史赔付和整体/选择性投保确定(exim.com.my; exim.com.my)。保单可转让给商业银行作为贸易融资担保(同上)。私营信用保险公司(如国际信保集团的马来西亚分支)的产品本次未核实。
5.3 汇率风险
令吉对美元和人民币波动可观;BNM 允许居民出口商与境内银行对冲出口收入,并允许居民企业直接与非居民期货经纪进行商品衍生品交易(theedgemalaysia.com)。实务上,以美元计价、保留在 Trade FCA 中并匹配美元进口付款,是成本最低的自然对冲。
六、面向中国市场的出口
6.1 利用 ACFTA 和 RCEP 降低中国关税
马来西亚产品进入中国可选 ACFTA(Form E)或 RCEP 协定税率,须分别满足各自原产地规则并取得对应证书;中国海关按第 199 号令审核 Form E,关键是证书、发票、运输单据一致和直接运输(gov.cn)。中国—东盟自贸区 3.0 版升级议定书对原产地规则的具体改动本次未能从官方来源核实,请关注中国海关总署公告。
6.2 中国的进口要求
马来西亚工厂的产品进入中国,须核对中国侧准入: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须在海关总署注册(第 248 号令);列入 CCC 目录的电气、汽车零部件等产品须先取得 CCC 证书;预包装食品须有符合国标的中文标签;化妆品、医疗器械、农产品另有注册或检疫准入。这些规则中国读者较熟悉,具体目录以海关总署和国家认监委现行公告为准(本文未逐一核实)。
6.3 物流通道
除海运外,马来西亚货物可经泰国、老挝接入中老铁路,或海运至广西北部湾港接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马来西亚国家铁路(KTMB)的“东盟快线”货运班列可直达重庆。这些选项的班期、时效和价格本次未能从官方来源核实,请向运营方询价。
七、面向美国和欧盟的出口
7.1 美国关税:2025–2026 年的剧烈变化
| 时间 | 事件 | 对马来西亚产品的影响 |
|---|---|---|
| 2025 年 4 月 5 日 | IEEPA“对等关税”:基线 10%,马来西亚原定 7 月 9 日起 24%(projectfinance.law) | 10%–24% |
| 2025 年 8 月 7 日 | 7 月 31 日行政令生效:马来西亚对等税率 19%;经 CBP 认定为转运的货物按 40% 征收 | 19% / 40% |
| 2025 年 10 月 26 日 | 美马签署《对等贸易协定》(ART):美方维持 19%,1,711 个税号(航空航天电子、药品、化学品、油脂化学品等)为 0%;马方承诺打击转运、与美国单边出口管制对齐 | 19% / 0% |
| 2026 年 2 月 20 日 |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 IEEPA 不授权总统征收关税,对等关税整体失效 | 对等关税停征 |
| 2026 年 2 月 24 日 | 总统依《1974 年贸易法》第 122 条征收 10% 临时进口附加税,150 天 | 10% |
| 2026 年 3 月 | 马来西亚贸工部长宣布 ART 已无效,马来西亚成为首个正式退出对等关税框架的国家;USTR 3 月 11 日对马来西亚启动产能过剩和强迫劳动的 301 调查 | — |
| 2026 年 7 月 24 日 | 第 122 条附加税到期;同日依第 301 条“强迫劳动”调查对各经济体征收新关税,马来西亚适用 10% 档(中国、越南等 12.5%) | 10% |
来源:行政令与税率(malaymail.com; ringgitplus.com);ART 内容(cassidylevy.com; nst.com.my);最高法院裁决与第 122 条(wilmerhale.com; oslaw.com; bdo.com);ART 失效与 301 调查(griffith.edu.au; jdsupra.com);第 301 条强迫劳动关税税率(zonos.com; tariffstool.com)。
截至 2026 年 10 月 8 日,马来西亚产品输美的关税叠加为:MFN 税率 + 第 301 条强迫劳动关税 10%;钢铁和铝制品另按第 232 条征收 50%,钢铝衍生品 25%;受双反税约束的产品再加征相应税率(tariffstool.com)。特别提醒:第 301 条强迫劳动关税的 USTR 公告(2026 年 7 月 23 日)本次未能直接打开,10% 来自关税数据库和律所追踪页面,属二手来源,正式引用前请核对联邦公报;2025 年 7 月行政令中的 40% 转运惩罚税率随 IEEPA 关税一并失去法律基础,但各来源均未单独确认其现状,CBP 仍可依既有法律对虚假原产地申报追缴税款和处罚。
7.2 原产地审查与“中国原产”风险
美国海关(CBP)对非优惠原产地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审查的是货物在马来西亚是否变成了名称、性质或用途不同的新产品,而不是简单看 RVC 百分比;中资企业在马来西亚仅做组装、分装或轻加工的,产品很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原产,从而适用对华关税和反倾销税。马来西亚方面,MITI 自 2025 年 5 月 6 日起独自签发输美 NPCO,强化后的标准要求完全在马来西亚获得或制造、或本地含量至少 25%并伴有税则归类的显著改变;MITI 同时加强了对出口企业的审计并与美方合作打击“洗产地”(malaymail.com; miti.gov.my)。
应对要点:(1)用 CBP 的实质性改变标准而非 MITI 的 25% 标准自我评估,MITI 签发了 NPCO 不等于 CBP 认可;(2)建立以工单、BOM、工时记录为基础的生产记录,证明关键工序在马来西亚完成;(3)对来自中国的半成品建立溯源档案(供应商、原产地证、批次号);(4)高风险品类可向 CBP 申请原产地预裁定;(5)避免“中国来料—马来西亚换包装—输美”模式。
7.3 反倾销/反补贴与反规避
太阳能是最典型的案例:美国商务部 2025 年 4 月 18 日对柬、马、泰、越晶硅光伏电池作出双反终裁,马来西亚企业反倾销税率为韩华 Q Cells 0.00%、晶科 8.59%、未配合调查企业 81.24%、其他企业 8.59%;反补贴税率为韩华 14.64%、晶科 38.38%、未配合企业 168.80%、其他企业 32.49%(trade.gov; pv-magazine.com)。此案背景正是中资光伏企业将产能迁至东南亚后被认定为规避对华双反税。美欧对马来西亚其他产品的反倾销、反规避案件本次未逐一核实,出口前应在美国商务部 ITA 和欧盟 TRON 数据库按 HS 编码检索。
7.4 UFLPA 强迫劳动审查
美国《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对含新疆原料或实体清单企业产品的货物设定“强迫劳动推定”,进口商须以“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推翻。马来西亚是扣货重灾区:截至 2023 年 3 月 CBP 扣留的 3,237 批货物中,马来西亚原产占 28.6%(按批次)、51.1%(按货值),几乎全部是电子产品(strtrade.com);2025 财年 CBP 共扣留 5,831 批、拒绝入境 4,219 批(ct-strategies.com);2026 年 8 月 3 日实体清单一次新增 43 家、总数达 187 家,涉及铝、铜、服装、棉花(troutman.com)。2026 年 CBP 重点行业是汽车、电子、多晶硅、服装、钢铁和锂、铜等关键矿产(jdsupra.com)。
对外籍工人密集的中资工厂,UFLPA 之外还有 CBP 依《1930 年关税法》第 307 条针对马来西亚本地强迫劳动指标(债务束缚、扣押护照、超额招聘费)签发暂扣令(WRO)的风险。应对:原料溯源至矿山/棉田级别;多晶硅、铝、铜等原料避免来自实体清单企业;按 ILO 强迫劳动指标做用工审计,外籍工人招聘费由雇主承担、护照由工人保管(详见 《劳动法:雇佣法令、社保与外籍员工》)。
7.5 欧盟:CBAM 与 EUDR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进入正式实施期,覆盖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和氢;欧盟进口商年进口量不超过 50 吨(电力和氢除外)的豁免,超过者须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申请“授权 CBAM 申报人”资格;证书自 2027 年 2 月 1 日起销售,针对 2026 年进口的首次申报和清缴截止于 2027 年 9 月 30 日;只有经认可第三方核证的实际排放数据才能用于申报,否则适用欧委会默认值(bsigroup.com; roedl.pl)。马来西亚的钢铁、铝制品出口商从 2026 年起会被欧盟客户要求提供经核证的产品碳排放数据,没有数据的按默认值(通常偏高)计费。
欧盟零毁林法规(EUDR)经两次推迟后,大型经营者和贸易商自 2026 年 12 月 30 日起适用,微型和小型企业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覆盖棕油、橡胶、木材、可可、咖啡、大豆、牛及其衍生产品(mayerbrown.com; vinciworks.com)。油棕、橡胶和木制品的下游制造商(手套、轮胎、家具、油脂化学品)将被要求提供地块级地理定位和合法性证明(theedgemalaysia.com)。
八、出口合规管理
8.1 战略物项内控计划(ICP)
申请 STA 多次或批量许可的前提是建立 ICP,MITI 指南要求的要素包括:书面的出口管制政策声明;管理层指定的负责人;合规程序;了解客户和最终用途;出口集中处理;对所有询盘和订单的预警筛查;交易记录至少保存 6 年;至少每 12 个月一次内部审计;持续培训(miti.gov.my)。批量/多次许可有效期 2 年、可续期,提供虚假信息可随时撤销;秘书处会不事先通知地进行事前和事后审计(同上)。
8.2 记录保存与海关事后稽查
2019 年《海关(修订)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后,进出口、自由区制造等业务记录的保存期从 6 年延长至 7 年,范围包括会计、管理和财务记录以及可能影响海关义务的销售、分销和特许权使用费协议;海关追缴少缴税款的期限从 3 年延长至 6 年(欺诈不受此限),新增对退税与欠税的抵销权和“原产地申报不实”等违法类别;海关总监可就原产地事项发布公共裁定(globalcompliancenews.com; conventuslaw.com)。出口企业的 K2、成本分析、LMW 存货账和退税申请都是事后稽查重点。第 133 条不实申报的具体罚款金额本次未能从一手来源核实。
8.3 原产地证违规的后果
NPCO 层面,MITI 的分级处理是警告、暂停至少 6 个月、终止资格,欺诈者黑名单 1 年(miti.gov.my);PCO 层面,进口国海关可向 MITI 发起原产地核查,核查不通过的进口方被追缴关税差额,出口商则面临撤销 CA、暂停 ePCO 账户并可能依《海关法》“原产地申报不实”条款追诉;输美产品被 CBP 认定为转运的,至少面临追缴税款、民事罚款和被公开点名。常见违规还包括:未取得 STA 许可即出口清单内设备或技术文件(含电子邮件传输的图纸)、LMW 内销超比例未补税、退税申请时 K2 未选 D 类交易类型。
九、特殊情形
9.1 退运与换货
出口货物被退回的,再进口原则上须缴进口关税和销售税,除非符合《2017 年海关税(豁免)令》和《2018 年销售税(免税人士)令》中马来西亚制造货物复进口的免税条件。2026 年的临时安排:因中东冲突无法完成出口而复进口的马来西亚制造货物,RMCD 依 2026 年 5 月 4 日《销售税政策 2/2026》给予临时豁免,条件是同一注册制造商复进口、货物与数量与原出口一致并全部复进口、提供船公司/货代/港口/买家证明、复进口后 6 个月内再次出口(可延长 6 个月),内销则补税;有效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bdo.my)。换货出口按正常 K2 申报,发票注明无商业价值但仍须申报真实价值。
9.2 出口维修后复进口
货物出境维修的,出口时须以“K2 Repair and Return”方式申报,有效期 3 个月,发票标明维修物品序列号并在运单上注明;出口时漏办的,复进口将按全额征收关税和销售税(dhl.com)。暂时出口参展、演示、研究的货物同样可依上述两项豁免令在复进口时申请免税(dhl.com)。
9.3 出口样品
无商业价值的样品仍须通过 K2 申报并如实申报价值;受管制品(化学品、含加密模块的电子产品等)的样品同样需要相应许可,STA 物项的样品也要许可证。寄往美国的样品可能因低值免税门槛收紧而被征税,寄出前请向快递公司确认目的国现行规则。
9.4 转口贸易与保税转口
在自由商业区(如巴生港 FCZ)或保税仓内对中国货物储存、分拆、换包装后转口东盟市场的,可申请背对背原产地证(见 3.4),但只适用于同一协定成员国之间,且货物不得离开海关监管区;对美转口没有这种便利——仅换包装、贴标不构成实质性改变,货物仍是中国原产。转口货物用 K8(保税转运)而非 K1/K2 申报,详见 《进口实操手册:关税、免税安排与通关》。
9.5 跨境电商出口
小包裹经快递公司出口时由快递公司作为申报代理在 SMK 汇总申报,企业仍须保留订单、发票和收款记录以备海关和 BNM 核查,出口收入汇回规则同样适用;受管制商品和 STA 物项不能借快递“绕过”许可。马来西亚针对跨境电商出口的专门海关程序本次未找到官方文件,请向 RMCD 或快递公司确认。
十、对中资企业的实务提示与常见错误
- 把 MITI 的 25% 本地含量当成美国认可的原产标准。 NPCO 只是马来西亚的证明,CBP 按“实质性改变”独立判定;中国来料在马来西亚简单组装输美,被认定为中国原产的风险很高。
- 成本分析表作假或“借用”数据。 原料来源、单价、FOB 必须与账册一致;中国半成品应如实按非原产材料计入,不要为凑够 40% RVC 把中国原料写成本地采购。
- 忽视 STA。 出口管制不只是美国的事,马来西亚 STA 的刑责最高 10 年监禁、法人罚款 RM2,000 万;设备、技术资料、软件均在管制范围内。
- 出口收入汇回超期。 集团内赊销超过 6 个月不向 BNM 申请延期,是 FEP 稽查的常见问题;设计集团结算政策时就要把 6 个月上限考虑进去。
- 退税前没拿到资格批文。 第 99 条退税必须先获批“退税设施”,再出口、再申请;先出口后补申请会被拒。
- LMW 内销比例失控。 内销超过 20% 须 MIDA 特批并补税;卖给集团在马来西亚的另一家公司也算内销。
- 证书与单据不一致。 Form E 上的发票号、FOB、毛重与报关单据不符,是中国海关拒绝享惠最常见的原因;第三方发票必须在证书上注明;同一批货只能用 ACFTA 或 RCEP 一种证书享惠。
- 低估强迫劳动审查。 外籍工人比例高的工厂,招聘费、护照、宿舍和加班管理都可能成为美国客户尽职调查和 CBP 扣货的依据,应提前按 ILO 指标自查并保留证据。
- 对 CBAM 没有数据准备。 2026 年起输欧钢铝产品若无经核证的碳排放数据,欧盟客户将按默认值承担更高成本并转嫁给供应商。
- 记录保存不足 7 年。 马来西亚海关要求 7 年、追缴期 6 年;生产记录(工单、BOM、工时)是证明原产地的关键,应与财务记录一并保存。
- 以为美国关税已经“稳定”。 2025 年 4 月至 2026 年 7 月美国对马来西亚产品的关税基础换了四次,对美报价应保留关税调整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