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先分清是哪种情况。供应商已登记增值税,只是发票内容有错或不完整的,要求对方作废后按法定内容重开,否则进项税不能抵扣。供应商没有登记增值税(例如年营业额不超过 180 万泰铢的小商户)的,法律上就无权开具税务发票,你只能拿普通收据,这笔采购没有进项税可抵扣,价格应当按不含税谈。最需要警惕的是**未登记却开了“税务发票”**的供应商:这种发票不能抵扣,还可能把你卷进税务稽查。
规则和依据
- 谁能开:年营业额超过 180 万泰铢、经常在泰国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要登记增值税,登记后才能开具税务发票。 来源:泰国税务局:Value Added Tax
- 必备内容:《税法典》第 86/4 条规定,税务发票至少要有:显著位置的“ใบกำกับภาษี(税务发票)“字样;开票方名称、地址和税号;买方名称、地址;发票编号(有册号的还要写册号);货物或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和价值;与价款分开列示的增值税额;开票日期。实务中还要写明总公司或分公司编号。简易税务发票不能用来抵扣进项税。 来源:本站《税法典》译本、Lexbangkok: Input VAT in Thailand
- 不能抵扣的情形:第 82/5 条规定,下列进项税不得抵扣:没有税务发票;税务发票的实质性内容错误或不完整;由无权开具税务发票的人开具的发票。
- 无权开票的后果:第 86/13 条禁止未登记的人开具税务发票。违反的,按第 89 条要缴纳发票所载税额 2 倍的罚款,按第 90/4 条还可处 3 个月至 7 年有期徒刑,并处 2,000 至 200,000 泰铢罚金。
- 买方补税:进项税被剔除后要补缴税款,另按第 89 条缴纳罚款,按第 89/1 条每月加收 1.5% 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税款本身。 来源:本站《税法典》译本
怎么处理
- 新供应商准入时先核验:要求提供增值税登记证(ภ.พ.20)复印件,并用税务局网站的增值税登记查询功能,核对税号、名称、总公司或分公司编号是否一致。
- 发票有错:不能自己手改。请供应商收回原发票,重新开具正确的税务发票。如果金额有变化,按规定开具增加发票或红字发票(Debit Note 或 Credit Note)。
- 对方未登记:不能要求对方“开个发票”。可以凭对方签收的收据(写明姓名或公司名、地址、税号或身份证号、日期、金额、品名)加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费用凭证。《税法典》第 65 条之三第(18)项规定,无法证明收款人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收款人信息一定要完整。如果是服务费,还要按规定代扣预提税。
- 业务量大的供应商:如果长期大量采购,就要评估对方是否本应登记增值税,避免交易被税务局追查。
- 推行电子发票:有条件的,要求供应商用税务局的 e-Tax Invoice 系统开票,真伪更容易核对,归档也更方便。
- 财务月结:每月申报 P.P.30 前,由财务逐张核对发票的必备内容,不合格的退回,不进入当月进项。
常见错误和风险
- 为了“拿发票”接受第三方代开或买来的发票。按第 82/5 条这笔进项不能抵扣,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 用了供应商的简易发票或收据抵扣进项税,被税务局查出后要补税、罚款并缴纳滞纳金。
- 发票上买方名称写成中国母公司或简称,和泰国公司登记名称不一致。
- 付款给个人账户而不是供应商公司账户,事后难以证明交易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