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先确认是不是“同一口径”:含不含增值税、含不含运费和关税、付款账期、采购量、规格版本是否一致。口径统一后仍然明显偏高的,原因通常有三种:泰国工厂量小、议价能力弱;泰国供应链本身成本高;或者采购环节有利益输送。前两种可以通过集团联合议价、总部集中采购、引入中国供应商解决;第三种要做内部审计。如果改由中国总部采购后再卖给泰国工厂,就构成关联交易,总部加价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在泰国可能被转让定价调整,在海关也可能被重新估价。
规则和依据
- 转让定价:《税法典》第 71 条之二规定,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条件与独立企业之间应有的条件不同、导致利润转移的,评税官有权按应有的收入和支出进行调整。第 71 条之三要求关联企业每年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交关联交易报告。 来源:本站《税法典》译本
- 关联方和申报门槛: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 50% 及以上股份,或者同一股东在双方都持股 50% 及以上的,就是关联方。年收入 2 亿泰铢及以上的公司要提交转让定价披露表,未按规定提交或填报不实的,最高罚款 20 万泰铢。 来源:Tilleke & Gibbins: Thailand’s New Transfer Pricing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 定价方法:税务局第 400 号公告认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要选最合适的方法,没有固定的优先顺序;不在可比区间内的可以被调整。 来源:HLB Thailand: 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 and adjustment rules clarified
- 海关估价:泰国海关在稽查关联方交易时,会关注集团转让定价安排是否影响了进口完税价格,转让定价资料也可能被海关用作证据。2017 年《海关法》把逃税罚金改为按偷逃税额的 0.5 至 4 倍计算。 来源:KPMG: New Transfer Pricing Disclosure Form Can Increase Customs Valuation Risk in Thailand、Tilleke & Gibbins: Long-awaited changes to Thai Customs Act signed into law
怎么处理
- 建比价表:同一料号,列出泰国到厂价(不含增值税)、总部采购价、总部采购价加运费、关税、清关费后的泰国到厂价、账期和年用量。只有到厂价差距明显,才值得改变采购模式。
- 查原因:泰国报价是不是来自总部同一家供应商的泰国分公司或代理商?如果是,请总部出面要求按集团价格供货(集团框架协议覆盖泰国工厂)。是不是规格或认证要求不同?是不是长期只有一两家供应商报价、比价流于形式?
- 内部审计:价格长期明显偏高、供应商集中、采购人员和供应商关系密切的,要做采购审计,检查询价记录、供应商准入审批和付款账户。
- 选择采购模式:
- 集团联合议价、泰国工厂直接向供应商下单付款:不经过总部,转让定价风险最小,首选。
- 总部集中采购后转卖给泰国工厂:总部的加价要有依据(例如只收合理的采购服务成本加成),签书面协议,保留价格计算资料。进口报关时如实申报关联关系。
- 总部收取采购服务费:要有真实服务和受益证明,否则泰国税务局可能不允许扣除。
- 年收入达标的企业:把这类交易写进当年的转让定价披露表和本地文档。
常见错误和风险
- 总部集中采购后为了“把利润留在国内”大幅加价,泰国公司利润偏低,容易被转让定价稽查,并且可能还要接受海关估价稽查。
- 年终用一张“转让定价调整发票”补收或退回差价,却没有同步考虑海关完税价格和增值税处理。
- 只比单价、不比账期和质量,把泰国本地供应商全部换掉,结果交期和断料风险上升(见 海运要 45 天怎么办)。
- 发现采购员拿回扣后只做内部处理,没有调整供应商结构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