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员工因工死亡后,企业同时面对四条线:向劳动保护与福利厅的安全检查员报告(立即口头、7 日内书面);向社会保障局(SSO)报告工伤并启动工伤补偿;向工业厅报告工厂事故(3 日内书面);配合警方调查,评估公司和管理人员的刑事、民事责任。第一时间要做的是救援、报警、保护现场、照顾家属,不要私下“协商了事”而漏报。
规则和依据
- 安全检查员:《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法》(B.E. 2554)第 34 条,员工因工死亡的,雇主须在知悉后立即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安全检查员报告,并在死亡之日起 7 日内书面报告事故详情和原因;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严重事故的,同样立即报告并在 7 日内书面说明原因及预防措施。未报告的,最高罚款 5 万泰铢(第 57 条)。报告可通过劳动保护与福利厅电子服务系统(eservice.labour.go.th)提交。
- 工厂事故:《工厂法》第 34 条,工厂内因工厂或机器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的,工厂经营者须在死亡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主管官员;导致停产超过 7 日的,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未通知的,最高罚款 2 万泰铢(第 54 条)。官员随后会进厂检查机器,并可依第 37、39 条命令整改或停产。
- 工伤补偿:雇主须在知悉工伤之日起 15 日内向社保局报告(《工伤补偿法》第 48 条,表格 กท.16)。2018 年 12 月起修订后的《工伤补偿法》规定,员工因工死亡或失踪的,补偿金为月工资的 70%,最长支付 10 年,另付丧葬费。
- 刑事和民事:违反职业安全部级规章的,最高 1 年监禁或 40 万泰铢罚款(该法第 52 条);法人违法系因董事、经理指令或失职所致的,该人员同样承担刑责(第 69 条)。导致死亡的过失还可能涉及《刑法典》第 291 条过失致人死亡罪;遗属可依《民商法典》第 420 条另行主张侵权赔偿。
来源:Occupational Safety, Health and Environment Act B.E. 2554 英译(PSU)、Forvis Mazars: Amendments to Workmen’s Compensation law、Legardy: Workplace injury compensation in Thailand、Tilleke & Gibbins: Dealing with Violations under Thailand’s Factory Act
怎么处理
当天
- 救援、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停止相关设备并挂牌上锁,保护现场,等待警方和检查员。
- 立即电话通知所在府的劳动保护与福利办公室;工业园内同时通知园区办公室。
- 指定一名泰籍管理人员对接警方和家属,中方管理人员不单独与警方作书面陈述,必要时请律师在场。
7 日内
- 3 日内书面通知工业厅或府工业办公室(工厂事故);7 日内向安全检查员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 15 日内向社保局提交 กท.16 工伤报告,协助家属办理补偿申领。
- 成立内部调查组,收集设备记录、作业程序、培训记录、监控录像和证人陈述,分析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
之后
- 执行检查员和工业厅的整改命令;同类设备全面排查。
- 与家属沟通法定补偿之外的慰问或和解时,请律师起草协议,不要以此替代法定报告。
- 外籍员工死亡的,同时通知其使馆,并处理工作许可注销等事务。
常见错误和风险
- 把员工送医后“死于医院”就不报告。只要是因工死亡,就须报告。
- 未参加工伤基金或漏缴,不影响员工权利,但企业要承担补偿费用并面临追缴。
- 出事后立即修复设备、清理现场,被认为破坏证据。
- 用现金和解让家属签“不追究”文件,不能免除报告义务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