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泰国没有“试用期内可以随时无条件辞退”的规定。《劳动保护法》明确把试用期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辞退试用期员工同样要提前一个工资周期书面通知,否则要付代通知金。员工连续工作满 120 天的,还要按法定标准支付遣散费。辞退理由不正当的,员工可以向劳动法院主张不公平解雇赔偿。很多企业把试用期定为 119 天,原因正在于此,但这并不等于 119 天内可以随意辞退。
规则和依据
- 第 17 条: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在某个工资支付期届满时或之前书面通知对方,合同于下一个工资支付期届满时终止;不需要提前超过 3 个月通知。试用期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雇主也可以支付通知期内的工资,让员工立即离职。
- 第 17/1 条: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的,应在员工离职当日支付通知期工资(代通知金)。
- 第 118 条:连续工作满 120 天未满 1 年的,遣散费不少于 30 天工资;满 1 年未满 3 年的,不少于 90 天工资;依此递增,最高 400 天工资。
- 第 119 条:只有严重过失(如欺诈、故意造成损失、经书面警告后再次违纪、无故连续旷工 3 个工作日等)才可以不付遣散费,而且解雇理由必须写在解雇通知里,事后不能补充新理由。
- 第 70 条:解雇后 3 日内要付清工资和应付款项。第 9 条规定,逾期不付的,要按年 15% 计付利息,故意拖欠的,每 7 日加付欠款的 15%。
- 不公平解雇:劳动法院可以依《劳动法院设立及劳动诉讼法》第 49 条,综合员工年龄、工龄、困难程度和解雇原因判定赔偿。
来源:《劳动保护法》第 17 条、第 17/1 条、第 118 条、第 119 条、第 70 条、第 9 条、Mondaq:Dismissal Of Employees In Thailand、Rippling:A guide to terminations in Thailand
怎么处理
- 劳动合同和工作规则写清楚:试用期长度(实务常用不超过 119 天)、考核标准、考核节点。
- 用事实做考核:试用期中段做一次书面评估,指出差距;留存考核表、培训记录、警告书。
- 决定不录用时:
- 计算通知期:按月发薪的,要在发薪日或之前书面通知,到下一个发薪日合同才终止;赶不上的,直接支付代通知金;
- 在通知书里写明理由(如考核不达标),不写具体违纪事实的,事后不能再引用;
- 3 日内结清工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等款项。
- 工龄已满 120 天的:除非符合第 119 条的严重过失情形,否则另付遣散费。
- 员工拒签或投诉的:劳工保护福利厅的劳动监察员会召集双方调解。准备好合同、考勤、工资和考核记录。
常见错误和风险
- 口头通知“明天不用来了”,没有书面通知,也没付代通知金,违反第 17/1 条。第 144 条规定,雇主违反第 17/1 条、第 70 条或第 118 条的,可处 6 个月以下监禁和/或 10 万泰铢以下罚款。
- 把试用期设为 4–6 个月,员工满 120 天后才辞退,忘了要付遣散费。
- 解雇理由写得笼统,到了劳动法院举证不足,被判不公平解雇。
- 用“劝退”“让员工自己写辞职信”规避,事后员工主张被迫辞职,反而更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