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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有 BOI 就什么都能做,为什么仍会违反《外商经营法》?

第 126 题 · 常见误区

资料检索日期:2026-10-06 · 更新日期:2026-10-06

本文目录
  1. 简短回答
  2. 规则和依据
  3. 怎么处理
  4. 常见错误和风险
  5. 相关问题

简短回答

外资持股 50% 及以上的泰国公司,在《外商经营法》(Foreign Business Act, FBA)下属于“外国人”。BOI 促进企业可以取得外商经营证书(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但豁免只覆盖证书载明的促进业务。工厂顺手做的国内批发零售、为关联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出租场地、借钱给关联方等,如果属于 FBA 附表三的限制业务,又不在 BOI 范围内,仍需另办外商经营许可(FBL)或调整架构。

规则和依据

  • FBA 第 12 条:依《投资促进法》获促进的外国人,其业务属附表二或附表三的,向商业发展厅厅长申报取得证明书。豁免期限为“业务获得促进期间”,适用范围为获促进的业务。
  • FBA 第 37 条:外国人违反第 6、7、8 条经营限制业务的,处 3 年以下监禁,或 10 万至 100 万泰铢罚款,或两者并罚;法院可责令停业,不执行的按日罚 1 万至 5 万泰铢。第 41 条规定,纵容违法或未采取适当防范措施的董事也要承担同样的刑事责任。
  • 附表一不因 BOI 突破:如土地交易等附表一业务,BOI 不能豁免。土地只能依《投资促进法》第 27 条,就促进项目申请持有。
  • 实例:外资公司向关联方放贷属于金融服务。2021 年以前,BOI 的国际商务中心(IBC)证书并不明确覆盖这类业务,企业只能另申 FBL。BOI 第 Sor. 3/2564 号公告之后,才可以把“向关联公司放贷”加进证书范围。
  • 2026 年新变化:2026 年 8 月生效的免许可服务业部级条例(第 5 号),把集团内行政、人力、IT 管理服务和境内关联方担保等列为无需 FBL 的业务。具体条目以公报原文为准。

来源:《外商经营法》第 12 条、第 37 条、第 41 条、Tilleke & Gibbins:BOI Extends Privileges to the Lending of Funds to Related Companies、BOI:商业发展厅关于外商经营证书的讲解、本站指南:公司设立与法律架构

怎么处理

  1. 列出全部收入来源:对照公司实际开票的每一类收入,判断是否属于 BOI 证书载明的促进业务。
  2. 逐项对照 FBA 附表三:重点检查以下几类:
    • 国内批发零售:转卖外购商品,不是销售自产品;
    • 服务:为关联方提供管理、仓储、维修、出租厂房设备等;
    • 放贷和担保。
  3. 选择合规路径:
    • 把业务纳入 BOI:修改现有项目或申请新项目,例如 IBC 项目覆盖贸易、采购、集团服务;
    • 向商业发展厅(DBD)申请 FBL;
    • 用另一家合规实体承接这部分业务;
    • 确认该业务是否已被部级条例列为免许可业务。
  4. BOI 到期或撤销时:外商经营证书随促进期结束而失效。要提前规划股权或许可,避免继续经营时突然变成无证经营。

常见错误和风险

  • 把“BOI 允许 100% 外资”理解成“公司做什么都可以 100% 外资”。
  • 工厂为客户代采购件、转卖中国母公司产品,开出的是贸易发票,却没有相应许可。
  • 为了规避 FBA,找泰国人代持 51% 股份。这本身就违反 FBA 第 36 条,见相关问题。
  • 违规的后果不只是罚款:法院可以责令停业,董事个人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问题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会计意见。泰国法规调整频繁,请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告和专业机构意见为准。发现错误或过时内容,欢迎告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