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泰国子公司每年把一笔管理费汇给中国总部,如果没有代扣预提税(WHT)、没有自行申报增值税,税务局稽查时会向泰国子公司追缴。依据是:付款方未扣缴的,与收款方承担连带纳税责任。追缴的还不止预提税:可能连带增值税、滞纳金和罚款;如果管理费拿不出受益证据,这笔费用本身还可能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规则和依据
- 预提税:依《税法典》第 70 条,向未在泰国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支付第 40 条 (2)–(6) 项所得的,付款方须按公司所得税税率代扣。实务中服务费、管理费通常按 15% 扣缴,并在付款当月结束后 7 日内用 P.N.D.54 表申报缴纳。
- 税收协定的争议:如果管理费在中泰税收协定下属于“营业利润”,且中国母公司在泰国没有常设机构,理论上泰国无权征税。但税务局常把这类费用重新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按 15% 征税。是否适用协定豁免,取决于合同和服务实际内容,存在争议风险。
- 增值税:境外提供、在泰国使用的服务,由泰国付款方代为缴纳 7% 增值税,在付款当月结束后 7 日内用 P.P.36 表申报(依第 83/6 条)。
- 未扣缴的后果:
- 第 54 条:付款方与收款方就未扣缴的税款承担连带责任;
- 第 27 条:逾期税款每月加收 1.5% 滞纳金,以税款本金为上限;
- 第 22 条、第 26 条:经评税的,另有 1 倍或 2 倍罚款。
- 追溯期:已申报的,税务局一般在申报后 2 年内发起调查,有逃税嫌疑的可以延长到 5 年(第 19 条);完全没有申报的,追溯期可达 10 年。
- 能否税前扣除:第 65 条之三规定,非专为营利或非专为泰国业务产生的支出不得扣除。管理费还是转让定价稽查的重点。
来源:《税法典》第 70 条、第 54 条、第 27 条、第 19 条、第 65 条之三、泰国税务局:Revenue Departmental Order No. 104(第 83/6 条 P.P.36)、Taxand:Tax and transfer pricing considerations for intragroup services in Thailand、ASEAN Briefing:Thailand Cross-Border Service Payments、PwC:Thailand Tax administration
怎么处理
- 先签服务协议:写明服务内容(财务、IT、采购、人力等)、服务地点、计费方法(成本加成或分摊基础)。不要只写“管理费每年 X 万”。
- 每次付款时代扣代缴:
- 扣 15% 预提税,次月 7 日前申报 P.N.D.54(电子申报有宽限期,以税务局当期规定为准);
- 申报 P.P.36 缴 7% 增值税。该进项一般可以在次月的 P.P.30 中抵扣。
- 想适用协定豁免的:事先请税务顾问出具书面意见,并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服务主要在中国境内完成、没有常设机构的,可以按协定第 7 条主张营业利润;服务在泰国境内提供的,豁免基本不成立。
- 留存受益证据:保留会议纪要、报告、邮件、系统使用记录等,证明泰国公司确实得到了服务,应对转让定价的受益测试。
- 发现以前漏扣的:尽快补申报补缴。主动补报的滞纳金计算对企业更有利,也避免被评税后另加罚款。
常见错误和风险
- 年底一次性按集团利润“分摊”管理费,没有合同,也没有服务记录,被税务局全额调增并补税。
- 以为“税在中国交过了”就不用在泰国扣。中国母公司在中国申报的所得,与泰国的扣缴义务互不替代。
- 忘了 P.P.36,补缴时连同滞纳金一起付。
- 中国母公司按毛额开票,泰国公司代扣后少付,双方对账不一致。要在合同里约定税款由谁承担(是否需要扣税额“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