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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I 批准的是 A 产品,实际生产了 B 产品怎么办?

第 1 题 · BOI 优惠与核销

资料检索日期:2026-10-06 · 更新日期:2026-10-06

本文目录
  1. 简短回答
  2. 规则和依据
  3. 怎么处理
  4. 常见错误和风险
  5. 相关问题

简短回答

促进证书(Promotion Certificate,บัตรส่งเสริม)上没有列明的产品,一律视为“非促进产品”。生产 B 产品本身并不违法,但会带来三个后果:B 的收入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CIT)豁免;B 的出口报关单不能用来核销 BOI 免税原材料;用 BOI 免税进口的机器生产 B,属于违反促进条件。处理办法是尽快向 BOI 投资促进处(Investment Promotion Division)申请修改项目,把 B 加入产品类别。

规则和依据

  • 《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B.E. 2520)第 40 条:在 BOI 规定的期限内(不少于 5 年、不超过 15 年),受促进者不得把免税机器用于促进业务以外的用途;第 41 条:经 BOI 批准的除外。
  • 第 54 条:违反或不遵守 BOI 规定的条件,BOI 可撤销全部或部分优惠;如果认为是无意违反,可先书面警告并给出整改期限。第 55 条:全部撤销进口税优惠时,视为自始未获豁免,按进口当日的状态、价格和税率补税。
  • 促进证书附件中的产品类别属于“项目特定条件”,修改需先取得投资促进处的批准函,再办理证书附件变更。

来源: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B.E. 2520(BOI 英文译本)、BOI Investment Promotion Guide 2026

据 BOI 咨询机构 FAQ108 整理的实务口径:

  • 不需要新增机器的(例如原来做冰箱、后来接到冷柜订单,可共用机器),在整个促进期内随时可以申请加产品,不论是否已经正式投产(全面开业),但只从提交申请之日起生效。
  • 需要新增机器的:尚未全面开业时,如果新项目单独申请能拿到的优惠与原项目不同,新增机器价值不得超过原证书机器价值的 30%;已全面开业的,不允许通过修改项目追加机器,只能把新增部分另行申请新项目。
  • 未经修改就生产的 B 产品,其收入要单独记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用免税机器生产 B,还需另行申请“机器用于其他用途”的许可。

来源:FAQ108:แก้ไขชนิดผลิตภัณฑ์(修改产品类别)、FAQ108:การขอใช้เครื่องจักรเพื่อการอื่น(机器用于其他用途)

怎么处理

  1. 先盘点影响:统计 B 产品从何时开始生产、销量和收入,用了哪些 BOI 免税机器、哪些 RMTS 账上的免税原材料,B 是出口还是内销。
  2. 申请修改项目:向负责本项目的投资促进处(第 1–4 处)或地区投资经济中心提交修改产品类别的申请,说明 B 与 A 的工艺关系、是否需要新增机器。取得批准函后,再办理促进证书附件变更。
  3. 补正过去期间:申请日之前生产的 B 不会被追认为促进产品。这段期间 B 的利润应按非促进业务计算企业所得税;如果 B 用了第 36 条免税原材料,需要按原材料补缴进口税(参见第 8 题)。
  4. 机器用途:申请批准前一直在用免税机器生产 B 的,主动向 BOI 说明,并申请机器用于其他用途的许可。据 FAQ108,这项许可的前提是项目已经全面开业,且不影响原促进产品的产能,审批期 15 个工作日。
  5. 以后的做法:接到新产品订单时,先判断是否在证书产品范围内;不在范围内的,先提交修改申请,再安排生产。

常见错误和风险

  • 以为“同一条线、同一种工艺”就可以不报:BOI 看的是证书上写的产品名称和类别,不是工艺。
  • 把 B 的出口单拿去核销原材料:B 不是促进产品,它的出口单不能用于核销;RMTS 账上的原材料余额就会一直挂着,促进期结束时要补税。
  • 所得税申报时把 B 的收入并入免税收入:税务局和 BOI 都可能追溯调整,补税之外还会产生罚款和滞纳金。
  • 长期不处理:BOI 可依第 54 条撤销部分或全部优惠。按第 55 条,全部撤销的,机器和原材料都要按进口当日的状态补税。

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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