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海关稽查(事后稽核,Post Clearance Audit)发现 RMTS 余额与实物相差很大时,举证责任实际上在企业一方。企业能用出口单、Report V、BOI 批准的损耗和补税记录解释的部分,可以排除;解释不了的,通常会被认定为免税原材料没有用于出口,而是流入了国内市场。后果是:按进口当日状态补缴关税和增值税,加收附加费;情节严重的,可能按骗逃关税罪处理。第一步是冷静配合检查,同时尽快组织内部对账,并请专业人士介入。
规则和依据
《海关法》(Customs Act B.E. 2560)的相关规定:
| 条文 | 内容 |
|---|---|
| 第 63 条 | 进出口商须保存与报关货物有关的账簿、单据和资料,不少于 5 年 |
| 第 159 条 | 海关官员可在进出口之日起 5 年内进入经营场所检查,或调取账簿和资料 |
| 第 19 条 | 评税期一般为报关之日起 3 年,可延长不超过 2 年;有证据显示故意逃税的,可再延长 5 年 |
| 第 22 条 | 少缴关税的,每月加收 1% 的附加费,不计复利,以应缴税额为上限 |
| 第 202 条 | 提交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报关资料的,最高罚款 50 万泰铢;根据第 252 条,不论有无故意都要承担责任 |
| 第 243 条 | 以骗逃关税为目的的,处最高 10 年监禁,或补缴税款 0.5–4 倍的罚金,或二者并处 |
| 第 253 条 | 法人违法的,下达指令或失职的董事、经理同样承担刑责 |
来源:Customs Act B.E. 2560(海关厅英文译本)
BOI 方面:未用于出口生产的免税原材料,按进口当日的状态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增值税另加 1 倍罚款和每月 1.5% 的附加费。违反促进条件的,BOI 可以依《投资促进法》第 54、55 条撤销优惠并追溯征税。
来源:BOI 网站:受促进货物的海关手续(讲义)、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B.E. 2520(BOI 英文译本)
公开案例:DSI 第 26/2551 号特别案件中,调查人员通过搜查企业,取得了废料销售收款凭证,用来汇总废料的数量和金额,再与企业已经补税的数量比对;企业解释不了两者之间的差额。最终认定应缴的税款和罚款合计 141,895,111 泰铢,企业在检察阶段补缴后和解。
怎么处理
- 现场配合:指定一名熟悉 BOI 和关务的负责人对接;海关调取的资料要登记清单,并留存副本;不要临时修改 ERP 记录或销毁单据。
- 内部快速对账:按第 19 题的公式逐个品目比对,把差额拆成以下几类:
- 已出口但未核销;
- 已送 BOI 企业但未收到 Report V;
- 配方误差;
- 配方外损耗或废料未报批;
- 内销或误用未补税;
- 无法解释的部分。
- 能补的先补:时限内的出口单立即核销;有依据的配方误差,向 BOI 说明并申请修正;损耗类按 BOI 程序处理。
- 说不清的部分:在律师或关务顾问的协助下评估,是主动按进口当日状态申请补税,还是提出异议。金额较大、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所有书面陈述都要经律师审核。按《海关法》第 257 条,涉案货物(含税)价值超过 40 万泰铢的,由和解委员会决定能否和解。
- 同步告知 BOI:海关的评税结果也会影响 RMTS 余额,补税后要凭完税证明申请调整余额。
- 整改:建立月度对账制度、废料管理规程和 ERP 领料拦截,并请外部机构做一次 BOI 合规审计。
常见错误和风险
- 当场给出未经核实的解释:例如随口说“可能是损耗”,之后又拿不出损耗记录,反而对企业不利。
- 只补关税,不管增值税和附加费:在上述 DSI 案中,增值税及其罚款、附加款合计远高于进口关税本身。
- 认为过了 3 年就安全了:故意逃税的,评税期可以延长;追征税款的期限为报关之日起 10 年(第 2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