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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供应商发票价格报低了,泰国海关要求重新估价怎么办?

第 23 题 · 海关与自贸区

资料检索日期:2026-10-06 · 更新日期:2026-10-06

本文目录
  1. 简短回答
  2. 规则和依据
  3. 怎么处理
  4. 常见错误和风险
  5. 相关问题

简短回答

泰国按 WTO《海关估价协定》(GATT 估价体系)确定完税价格,首选方法是“成交价格”,也就是买方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海关如果有理由怀疑发票价格不真实,可以不认可申报价,依次改用其他估价方法重新估价。企业面对质疑时,可以先按申报价缴税、再就差额提供担保把货提走,然后用付款记录、合同和成本资料证明价格真实。如果发票确实做了低报(例如开“两套发票”),就不是估价争议,而是逃税:除补税外,还可能被罚少缴税款 0.5 至 4 倍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判刑。

规则和依据

  • 估价方法:《海关法》B.E. 2560(2017)第 16 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依次采用:成交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和“回溯价格”(reversed value,即合理方法)。具体规则由部级规章规定。第 17 条要求完税价格包括运抵泰国口岸前的保险费、运费和装卸费。
  • 通关环节的价格争议:第 55 条规定,海关官员认为税额有疑问时可以扣留货物;企业按申报数额缴税,再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补足到可能需缴的最高税额,就可以先提货。海关评定后,企业须在收到通知 30 日内缴清。
  • 事后稽查:第 19 条允许海关在报关后 3 年内补评税款;有逃税证据的,可以再追溯 5 年。第 157 条和第 159 条授权海关进入企业经营场所,调阅进口后 5 年内的账簿和单据。
  • 申诉:对评税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 30 日内向申诉委员会申诉(第 37 条)。申诉期间原则上仍须缴税,经关长批准才可暂缓(第 38 条)。
  • 处罚:申报不实适用第 202 条,最高罚款 50 万泰铢;以欺骗方式逃税适用第 243 条,可判最高 10 年监禁,或处少缴税款 0.5 至 4 倍的罚金。

来源:泰国海关厅:Customs Act B.E. 2560 (2017) 英文非官方译本、WTO: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GATT 1994

怎么处理

  1. 先提货:价格争议不要拖着不处理,货物滞留会产生仓储费。可通过报关行按第 55 条缴纳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先放行。
  2. 准备证明价格真实的材料:采购合同、订单、全部付款的银行流水(证明没有发票以外的付款)、供应商报价单、同期向其他客户的售价,以及成本构成(原材料价格、加工费)。属于关联交易的(如向中国母公司采购),还要证明价格没有受关联关系影响,可以拿转让定价文件作佐证。
  3. 检查是否漏计应加项目:特许权使用费、买方承担的佣金、买方免费提供给供应商的模具或材料、运费和保险费,按估价规则都可能要计入完税价格。
  4. 评税后不服的:在 30 日内提出申诉;对申诉委员会的裁决仍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 30 日内向法院起诉(第 48 条)。
  5. 以后的进口:交易结构复杂的(例如关联交易、含特许权使用费),可依据海关厅公告第 17/2561 号申请估价预裁定。海关在资料齐全后 30 个工作日内答复,结果有效期 2 年。

来源:泰国皇家公报:海关厅公告第 17/2561 号、KPMG Thailand:New Transfer Pricing Disclosure Form Can Increase Customs Valuation Risk

常见错误和风险

  • 为了少缴关税让供应商压低发票价:这是逃税,不是“节税”。按海关 2017 年和解准则,逃税金额在 5 万泰铢以下的罚 0.5 倍,5 万至 10 万泰铢的罚 1 倍,10 万泰铢以上的罚 2 倍;擅自改动、伪造单据导致逃税的罚 4 倍,都要另外补缴税款。
  • 关联交易的价格两头不一致:报关时压低价格,税务上却按更高的价格列成本,海关会拿税务局的转让定价披露表来比对。
  • 只在泰国这边做账:差价通过其他渠道付款,银行流水一查就会暴露。
  • 滞纳金:按第 22 条,补缴的税款每月加收 1%,最多加到与税款本身相等。

来源:Tilleke & Gibbins:Thailand Amends Settlement Guidelines for Customs Disputes

相关问题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会计意见。泰国法规调整频繁,请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告和专业机构意见为准。发现错误或过时内容,欢迎告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