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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材料的实际重量和装箱单不一致怎么办?

第 34 题 · 海关与自贸区

资料检索日期:2026-10-06 · 更新日期:2026-10-06

本文目录
  1. 简短回答
  2. 规则和依据
  3. 怎么处理
  4. 常见错误和风险
  5. 相关问题

简短回答

报关单上的数量和重量必须是真实数字,不能简单照抄装箱单。处理思路按发现的时间来分:

  • 报关前就怀疑有差异:可以向海关申请在监管状态下先开箱查验,核实后按实际数量申报。
  • 查验时被海关发现:实际比申报多的,多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未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后果最重;实际比申报少的,主要是申报不实的问题,多缴的税可以申请退还。
  • 提货后自己称重才发现:少了的,向供应商或保险公司索赔,并视情况申请退税;多了的,尽快主动补报。

正常的磅差(例如钢卷的理论重量与实际过磅重量的差异)要在合同里约定计价规则,并且在报关时说明计重口径。

规则和依据

  • 报关单内容:《海关法》B.E. 2560(2017)第 52 条要求报关单至少列明货物种类、数量、重量、品质、完税价格和原产国。
  • 报关前先查看货物:第 54 条规定,进口商因无法掌握货物的完整资料而无法制作报关单时,可以申请开箱查验仍在海关监管下的货物。获准后 30 日内仍未报关、缴税或提供担保的,货物视为滞留货物。
  • 未报关货物:第 242 条规定,未经海关手续进口货物的,可判最高 10 年监禁,或处货物价值(含税)4 倍的罚金,货物没收。第 252 条规定该罪不以故意为要件。按海关 2017 年和解准则,与合规货物一起进口、隐匿逃避查验的货物,罚少缴税款的 4 倍,并可没收。
  • 申报不实:第 202 条,最高罚款 50 万泰铢。
  • 退还多缴的税款:第 25 条规定,进口商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 年内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 保税仓库的数量差异:第 125 条规定,保税仓库或货栈内的货物数量与存入时的申报不符、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异部分视为未办海关手续的货物。

来源:泰国海关厅:Customs Act B.E. 2560 (2017) 英文非官方译本、Tilleke & Gibbins:Thailand Amends Settlement Guidelines for Customs Disputes

怎么处理

  1. 发货前约定口径:合同和发票写明按理论重量还是实际过磅重量计价,允许的溢短装比例是多少,以及装箱单按毛重还是净重填写。
  2. 到港后怀疑有差异:让报关行按第 54 条申请在海关监管下开箱或过磅,取得实际数据后再申报。不要先按装箱单报了再说。
  3. 报关单已经提交、还没放行:立即通过报关行向口岸海关说明情况,按海关的要求修改申报。修改的具体程序以海关公告和口岸的执行为准。
  4. 已经放行后才发现:
    • 实际多于申报:尽快主动补报,补缴税款;
    • 实际少于申报:在 3 年内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同时凭理货报告、过磅单向供应商、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索赔。
  5. BOI 物料:报关数量、BOI 放行函上的数量和入库数量要一致。有差异的,按实际数量调整 RMTS 记录,或者向 BOI 说明。

常见错误和风险

  • 少报数量以少缴税:一旦被查出,适用《海关法》第 243 条的逃税处罚,或第 242 条的未报关处罚,后者可能没收货物。
  • 装箱单上的毛重、净重混用:按重量计征的税款会算错。即使按价值计征,数量对不上也会引起海关怀疑。
  • 长期存在的磅差没有政策:每票都对不上,在稽查中会被逐票追究。
  • 滞纳金:补缴的税款按第 22 条每月加收 1%。

相关问题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会计意见。泰国法规调整频繁,请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告和专业机构意见为准。发现错误或过时内容,欢迎告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