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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到货短少,到底由供应商还是泰国工厂承担?

第 35 题 · 海关与自贸区

资料检索日期:2026-10-06 · 更新日期:2026-10-06

本文目录
  1. 简短回答
  2. 规则和依据
  3. 怎么处理
  4. 常见错误和风险
  5. 相关问题

简短回答

这个问题有两层,要分开看:

  1. 商业损失谁来赔:看采购合同和贸易术语(Incoterms)。按 FOB 或 CIF 成交的,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装船时就转移给了买方,运输途中的短少,一般由买方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索赔;装货前就少装的,是供应商的责任。按 DAP、DDP 成交的,货物送达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2. 海关责任谁来担:不管商业上最后由谁赔,对泰国海关来说,进口商都是申报人和纳税人。短少部分要按实际情况处理报关数据,多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泰国工厂不能因为“是供应商少装的”,就让报关单上的数字和实物长期对不上。

规则和依据

  • 申报义务:《海关法》B.E. 2560(2017)第 51 条和第 52 条要求进口商正确申报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和价值。第 202 条规定,申报不实最高罚款 50 万泰铢,且不以故意为前提(第 252 条)。
  • 报关前核实:第 54 条允许进口商在报关前申请开箱查验仍在海关监管下的货物。
  • 退税:第 25 条规定,多缴的税款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 年内申请退还;纯属计算错误的,海关可在 2 年内主动退还。
  •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第 128 条规定,在运往保税仓库途中、在许可码头装卸期间,或在保税仓库存放期间,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避免的意外丢失、损毁的进口货物,关长可以免征或退还关税。
  • BOI 物料:BOI 第 Por. 5/2543 号公告把进口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也列入“损耗”范围,企业可申请核减原材料账。BOI 第 Por. 3/2556 号公告规定,各批进口的累计数量不得超过获批数量。

来源:泰国海关厅:Customs Act B.E. 2560 (2017) 英文非官方译本、BOI:Announcement No. Por. 5/2543(英文非官方译本)、BOI:Announcement No. Por. 3/2556(英文非官方译本)

怎么处理

  1. 当场取证:开柜时拍照、录像,核对铅封号;过磅取得磅单;需要时请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短重报告。整柜短少的,在提货时就让码头或承运人签注异常。
  2. 判断短少发生在哪个环节:铅封完好、箱内无异常的,多半是供应商装货时就少装了;铅封破损或包装破损的,可能是运输途中出的问题。
  3. 处理海关这一边:
    • 还没报关的,按实际数量申报;
    • 已按发票数量报关缴税的,整理证据,在 3 年内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4. 处理商业索赔:
    • 供应商责任:要求补发、开具贷项通知单(Credit Note)或扣款;补发的货物要另行报关;
    • 运输途中丢失:在提单或保险条款规定的时效内,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索赔。
  5. BOI 物料:BOI 放行函是按发票数量开的,短少部分要按实际数量处理,必要时按 Por. 5/2543 申请核减,以免 RMTS 余额虚高。

常见错误和风险

  • 让供应商下批“多发一点补上”:多出的数量如果不如实申报,就是未报关货物,适用《海关法》第 242 条,可处货物价值(含税)4 倍的罚金,并没收货物。
  • 短少记在内部账上,海关和 BOI 的数据不改:账实长期不符,稽查时很难解释。
  • 合同里没有约定溢短装比例和计重方法:每次都要重新谈,索赔无据可依。
  • 超过退税时效:错过 3 年的期限,多缴的税款就拿不回来了。

相关问题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会计意见。泰国法规调整频繁,请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告和专业机构意见为准。发现错误或过时内容,欢迎告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