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以前一直这么报、海关也放行了”,在泰国不能成为不补税的理由。货物放行只说明通关当时没有发现问题,海关仍然可以在事后稽查(Post-Clearance Audit)中补评税款。企业要做三件事:搞清楚这种申报方式是否真的错了、涉及多少年多少票;能主动更正的尽量主动更正;对海关的评税有异议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诉。
规则和依据
- 追溯期:《海关法》B.E. 2560(2017)第 19 条规定,海关应在报关单提交之日起 3 年内评定少缴的税款;有必要时经关长批准可再延长不超过 2 年;有证据显示存在逃税意图的,可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再追溯 5 年。第 21 条规定,追缴权的诉讼时效为 10 年;少缴纯属计算错误的,为 2 年。
- 稽查权力:第 157 条和第 159 条授权海关进入企业场所,调阅进出口之日起 5 年内的账簿和单据。第 63 条要求企业将相关记录保存至少 5 年。
- 滞纳金:第 22 条规定,少缴税款按每月 1% 计收,从货物放行之日起算,最多与税款本身相等;收到评税通知 30 日内不缴的,再加 20% 罚款。
- 申诉和诉讼:第 37 条规定,收到评税通知 30 日内可向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在 180 日内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延长 90 日(第 41 条)。逾期未决的,可直接起诉(第 42 条);对裁决不服的,可在 30 日内起诉(第 48 条)。申诉期间原则上要先缴税,经关长批准才能暂缓(第 38 条)。
- 过去的预裁定:只有依据第 18 条和海关厅公告第 17/2561 号取得的书面预裁定,才在有效期(2 年)内约束海关。报关行的口头经验、过去被放行的报关单,都不具有这种效力。
来源:泰国海关厅:Customs Act B.E. 2560 (2017) 英文非官方译本、泰国皇家公报:海关厅公告第 17/2561 号
怎么处理
- 查明争议点:让海关书面说明认定的依据(税号、估价、原产地还是优惠资格),同时请报关行之外的独立专业人士(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关务团队)出具意见。
- 核算影响范围:按报关日期拉出受影响的报关单,分别列出仍在 3 年评税期内的和已经超过的,计算税款差额、滞纳金和相关的增值税。
- 能主动更正的先更正:海关还没有正式立案的,可通过稽查处的 One Stop Service 自愿披露,争取免除罚款、降低滞纳金。据 KPMG 介绍,该项目对善意少缴的企业免除关税罚款,滞纳金按进口时间在 1 年、2 年、3 年内的,分别降至每月 0.25%、0.5%、0.75%。项目上一轮延期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正在被调查的报关单不适用。之后是否再延期未能核实,需向海关稽查处确认。
- 有理有据的就申诉:如果认为原来的申报方式本来就是对的,在 30 日内提出申诉,同时考虑申请暂缓缴税或提供担保。
- 向前修正:立即改正以后的申报。有争议的品项,申请预裁定锁定口径。
- 追究报关行责任:按委托合同,评估能否向报关行追偿。
来源:KPMG Thailand:Tax News Flash Issue 129、Tilleke & Gibbins:Thai Customs Offers Extension for Business Operators to Join One Stop Service Project
常见错误和风险
- 以“行业惯例”对抗海关:申诉要讲法律依据和证据,惯例本身没有说服力。
- 一边申诉一边照旧申报:争议期间新增的报关单会继续累积滞纳金。被认定有逃税意图的,追溯期会延长 5 年。
- 只看关税,忽略增值税:补缴关税后,进口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也会随之变化,要向税务顾问确认如何处理。
- 处罚:申报不实适用第 202 条,最高罚款 50 万泰铢;构成逃税的,适用第 243 条,罚金为少缴税款的 0.5 至 4 倍,或判处最高 10 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