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放着不动本身不违法:《海关法》B.E. 2560(2017)第 6 章没有给自由区货物设定存放期限(有资料称存放期限为 2 年,未能在法条中核实,需向所在自由区的海关确认)。真正的风险在于账:呆滞料放久了容易丢失、变质,或者被随手报废、挪用,最后在海关或 IEAT 盘点时出现差异。处理呆滞库存有几种合法途径,选一种走完手续:
- 出口或退回供应商;
- 缴税后转入泰国国内销售或使用;
- 转给其他自由区企业或有免税资格的企业;
- 对已损坏、无法使用或闲置的货物,经海关关长批准后销毁或处置。
规则和依据
- 视同放出:第 155 条第 2 款规定,自由区内的货物用于设区目的以外的用途,视为从自由区放出(即视为进口、须缴税);但经关长批准,按规定处置或销毁损坏、无法使用或闲置货物的除外。
- 放出计税:第 154 条规定,货物放出进入泰国国内时,按放出时的状态、完税价格和税率计税。呆滞料通常已经贬值,按放出时的实际状态申报,税负可能比按原值低,但估价依据要充分。
- 出口免税:第 151 条规定,从自由区放出用于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税。
- 库存监管:海关第 22/2565 号公告(2022 年)对海关自由区增加了监管措施,要求有满足海关电子通关最低要求的库存控制系统。第 156 条规定,自由区货物的进出、存放、移动和监管,按关长规定的标准执行。
- 未经手续放出:第 242 条规定,未经海关官员许可从自由区移出货物的,可判最高 10 年监禁,或处货物价值(含税)4 倍的罚金,货物没收,不以故意为要件(第 252 条)。
- 经营许可:第 134 条规定,持证人取得许可后 90 日内未开展业务,或未通知关长连续停业超过 180 日的,关长可以吊销许可。该条通过第 145 条和第 148 条比照适用于自由区的设区人和区内经营者。
来源:泰国海关厅:Customs Act B.E. 2560 (2017) 英文非官方译本、KPMG Thailand:Tax News Flash Issue 128(Customs Notification 22/2022)
怎么处理
- 盘点和分类:把超过 6 个月或 12 个月没有动过的料号列出来,标注状态:可用、待处理、损坏或过期。核对海关电子账、区内库存系统和财务账三者是否一致。
- 逐项选择处理方式:
- 还有价值、供应商愿意收回的:退运出口;
- 国内有买家的:按第 154 条缴税转出(见第 37 题);
- 其他自由区或 BOI 企业用得上的:走免税转移(见第 38 题);
- 已经无用的:向海关申请销毁。
- 申请销毁:向自由区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写明物料、数量、原进口报关单和销毁方式,在海关监督下销毁并取得记录,然后扣减海关账。IEAT 自由区的企业还要按 IEAT 的规定报告。BOI 物料要另外按 BOI 第 Por. 5/2543 号公告申请核减。销毁后的残料有商业价值、要在国内出售的,要按残料状态缴税。
- 财务处理放在海关手续之后:资产减值或报废的会计处理,要等海关批准销毁或完成转出后,再与库存核销同步进行。
来源:BOI:Announcement No. Por. 5/2543(英文非官方译本)
常见错误和风险
- 财务报废、实物当废品卖掉:海关账上的数量没有减,实物却已经出区。这可能被认定为未经手续放出(第 242 条),处货物价值(含税)4 倍的罚金。
- 长期不盘点:等到海关稽查才发现差异,已经很难解释原因。
- 呆滞料占着仓位不处理:如果区内业务实际已经停止,又没有通知海关,可能影响经营许可(第 13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