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员工离职后跟客户做生意,如果没有签竞业限制或不招揽条款,也没有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通常没法追究;客户自愿跟走,更难主张。所以关键在事前:对销售、采购、项目经理这类掌握客户关系的岗位,签范围合理的竞业限制和不招揽条款,配合商业秘密管理。事后发现客户流失,先查有没有违约或泄密证据,再决定发律师函、协商还是起诉。
规则和依据
- 竞业条款原则上有效,但只在公平合理范围内执行:《不公平合同条款法》B.E. 2540 第 5 条规定,限制从事职业自由的条款,只在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的范围内有效;法院考量限制的地域范围、期限、员工另谋职业的能力和机会,以及条款给双方带来的利弊。《劳动保护法》第 14/1 条也规定,使雇主获得过度优势的劳动合同条款、规章或命令,法院可以只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执行。
- 法院怎么看:Tilleke & Gibbins 总结泰国劳动法院的倾向:限制要与保护商业秘密、特定客户关系等正当利益挂钩,期限、地域、业务范围要与员工实际接触的信息和客户相对应;过宽的限制会被认为是在阻止人员流动,而不是保护利益。法院不一定会替雇主把过宽条款“改小”,所以条款要分项写、可拆分。
- 违约金会被酌减:约定的违约金应当是对损失的真实预估,法院有权酌减过高的金额。
- 商业秘密:即使没有竞业条款,前员工使用公司保密的客户清单、报价、成本数据来抢客户,仍可能依《商业秘密法》被追究,详见 员工把客户资料带走怎么办。
来源:Tilleke & Gibbins:泰国劳动法院会执行哪些竞业条款、Nishimura & Asahi:泰国法下的竞业条款、《劳动保护法》第 14/1 条
怎么处理
事前:签什么
| 条款 | 写法要点 |
|---|---|
| 竞业限制 | 只对关键岗位;期限与客户关系、信息保持价值的时间相匹配,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年限;地域和业务范围写具体,例如“泰国境内汽车线束的同类产品销售” |
| 不招揽客户 | 限定为员工在离职前一定期间内直接负责的客户名单,附件列明 |
| 不招揽员工 | 禁止劝诱公司员工跳槽 |
| 保密 | 列明保密信息类别,离职后继续有效 |
| 违约金 | 按可能损失合理预估,不要定成“天价” |
各条款分开写,并写明某一条被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条款用泰文或泰英双语,入职时签署;在职员工补签的,最好给予一定对价(如签约奖金),减少“被迫签署”的争议。
事后:怎么做
- 核实:哪些客户转走、什么时间、经谁手;客户邮件、报价单、拜访记录里有没有前员工的痕迹。
- 对照合同:看前员工签的条款是否覆盖这些客户和这段时间。
- 发律师函:要求停止招揽、返还资料,必要时一并发给新雇主。
- 协商或起诉:证据较充分的,可以向劳动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违约行为和赔偿;涉及商业秘密的,同时考虑《商业秘密法》下的禁令。
- 维护客户:第一时间安排接替人员拜访客户,很多时候比打官司更有效。
常见错误和风险
- 所有员工统一签 3 年全国竞业:对普通操作工、文员等不接触客户和机密的岗位,这类条款很可能不被执行。
- 只有竞业条款,没有不招揽和保密条款:竞业条款被认定过宽时,没有其他条款兜底。
- 离职时扣发工资或遣散费“押着”:违反《劳动保护法》第 76 条的扣款禁令。
- 没有证据就公开指责前员工:容易引发反诉,也不利于后续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