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试用期在泰国没有“随时走人”的特权。《劳动保护法》把试用期合同视为不定期劳动合同,辞退要提前一个工资支付期书面通知,或者付代通知金。试用期员工工作满 120 天,辞退还要付 30 天工资的遣散费,所以很多企业把试用期定为 119 天。合同里写“试用期内公司可随时解除、无需通知、无需理由”,最高法院已认定无效。
规则和依据
- 试用期合同 = 不定期合同:第 17 条第三款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视为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 提前通知:第 17 条第二款规定,任一方可在某一工资支付期届满时或届满前书面通知,在下一工资支付期届满时生效,但最长不必超过 3 个月。雇主也可以支付到通知期满为止的工资,让员工立即离开。
- 代通知金:第 17/1 条规定,雇主没有提前通知就解除的,要付相当于通知期工资的款项,并在员工离开当天支付。违反第 17/1 条按第 144 条可处 6 个月以下监禁或 10 万泰铢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
- 遣散费门槛:第 118 条规定,连续工作满 120 天不满 1 年的,被解雇时遣散费不少于 30 天工资。试用期满 120 天以后才辞退,也要付。
- 最高法院判例:劳工保护福利厅的讲义引用了两份判例:第 2364/2545 号认定试用期属于不定期雇佣,雇主解雇试用期员工须提前通知;第 6796/2546 号认定合同中“试用期内雇主可随时解除、无须说明理由”的条款违反第 17 条,无效。
- 不公平解雇:《劳动法院设立及劳动案件诉讼法》第 49 条规定,劳动法院认为解雇不公平的,可以判令复职;无法共事的,判令雇主支付赔偿,考虑年龄、工龄、困难程度和解雇原因等。试用期员工也可以提起。
来源:《劳动保护法》第 17 条、第 17/1 条、第 118 条、劳工保护福利厅讲义:试用期判例(BOI 网站)、Mondaq:泰国解雇员工规则
怎么处理
- 试用期设在 119 天以内:在第 120 天之前作出决定。注意“连续工作”从入职日起算,含休息日。
- 算准通知期:月薪按月发的,通知要在本月发薪日或之前送达,下个发薪日生效。例如每月 30 日发薪,10 月 30 日前送达通知,11 月 30 日解除生效;如果想让员工当天离开,就付到 11 月 30 日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 注意第 120 天的陷阱:通知期跨过入职第 120 天的,以实际解除生效日计算工龄。为保险起见,要么提早通知,要么当天付代通知金让员工立即离开。
- 写明考核依据:录用时书面说明试用期考核标准;辞退时附考核记录,说明不符合哪些标准。理由客观,能降低被认定为不公平解雇的风险。
- 结清款项:工资、加班费、代通知金在解除之日起 3 日内付清(第 70 条),按比例的年假工资视情况一并结算(第 67 条)。社保在次月 15 日前注销。
常见错误和风险
- 试用期写 6 个月:试用期长于 120 天并不违法,但满 120 天后辞退要付遣散费,到那时“试用期”三个字不起作用。
- 口头通知“明天不用来了”:没有书面通知也没付代通知金,违反第 17/1 条,员工可以向劳工监察员投诉,欠款按第 9 条计 15% 年息。
- 因怀孕、参加工会等原因辞退:试用期员工同样受第 43 条(禁止因怀孕解雇)和《劳动关系法》第 121 条(禁止因工会活动解雇)保护。
- 用“试用期不合格”掩盖其他理由:劳动法院会看实际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