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接受它,按规则打交道。泰国《劳动关系法》B.E. 2518(1975)允许同一雇主的泰籍成年员工,10 人以上发起登记工会。公司不得因员工入会、组织工会、提出诉求而解雇或施压,也不得干预工会运作,违者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实务上要做的是:明确谁对接工会,熟悉诉求和谈判程序,把日常的劳资沟通做在前面。
规则和依据
以下条文依据《劳动关系法》原始公布文本和英译本,正式应对前请律师核对现行文本。
- 成立条件:第 88 条规定,有权成立工会的是同一雇主的员工或同类行业的员工,须成年且具有泰国国籍;第 89 条要求不少于 10 名发起人向登记官书面申请,附章程草案;第 87 条规定登记后工会取得法人资格。
- 代表资格:第 15 条规定,工会会员人数不少于全体员工五分之一的,可以代表会员向雇主提出劳动条件诉求,诉求程序见 泰国员工集体要求涨工资怎么办。
- 工会委员请假:第 102 条规定,工会委员作为员工代表参加谈判、调解、仲裁或参加政府召集的会议,有权请假,请假期间视为工作日。
- 员工委员会:第 45 条规定,员工 50 人及以上的工作场所,员工可以成立员工委员会;工会会员超过员工总数五分之一的,委员会多数由工会委派。第 50 条要求雇主至少每 3 个月与员工委员会开一次协商会,讨论福利、工作规程、员工投诉和场内冲突。第 52 条规定,未经劳动法院许可,不得解雇、降薪、处分员工委员会委员。
- 不当劳动行为:第 121 条禁止雇主因员工集会、提出诉求、谈判、起诉或作证,或因其是工会会员而解雇或使其无法继续工作;禁止阻挠员工入会或退会、给钱让其不入会;禁止阻碍或无权干预工会运作。第 122 条禁止任何人强迫员工入会或退会。第 123 条规定劳动条件协议或裁决有效期间,不得解雇相关员工、代表、工会委员和会员,有欺诈、故意损害、严重违纪等法定情形的除外。
- 救济和处罚:第 124 条规定受害人可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关系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在 90 日内裁决。依原始文本第 158 条,雇主违反第 121 条或第 123 条,处 6 个月以下监禁或 1 万泰铢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须先经委员会程序、雇主不执行命令的,才能提起刑事诉讼。
来源:《劳动关系法》B.E. 2518 英译本(ICNL)、Price Sanond:泰国工会制度、Tilleke & Gibbins:雇主应注意的不当劳动行为
怎么处理
- 指定对接人:由泰籍 HR 经理或劳资关系负责人对接工会,中方管理层不要绕过对接人直接与工会成员私下谈话、许诺或施压。
- 核实工会信息:索取工会登记证明、章程和委员名单,确认会员是否达到全体员工五分之一,这决定工会能否代表会员提出诉求、在员工委员会中占多少席位。
- 培训一线主管:明确哪些话不能说(如“入会就别想升职”“再闹就关厂”),哪些事不能做(调离、排挤、减少加班机会)。
- 处分和解雇要格外谨慎:对工会委员、诉求代表的任何处分,都先由法务审查证据和程序,确保理由与工会活动无关、符合第 31 条或第 123 条的例外。
- 建立定期沟通:50 人以上的工厂,即使没有工会,也可能有员工委员会,按第 50 条每季度开会,会议纪要留档。
- 外籍员工:中国籍员工不能发起或成为工会委员(须具泰国国籍),但劳动条件协议对相关员工适用。
常见错误和风险
- “先下手为强”解雇发起人:直接触犯第 121 条,劳动法院可判复职或赔偿。Price Sanond 指出,存在与工会无关的真实理由(如经营上的必要)时,法院也曾支持解雇,所以公司要能拿出这类理由的证据。
- 以关厂、外包相威胁:可能被认定为施压,并在罢工或闭厂程序之外引发争议。
- 不承认工会、拒绝接收文件:工会依法提出的诉求,公司有 3 日内开始谈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