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这种情况在工厂里很常见,处理起来不难,但有三件事不能省:一是留下联系和催告的书面记录;二是员工连续 3 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旷工,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并在解除通知里写明理由;三是已经工作的那一天,工资必须照付,不能拿来抵“违约金”或“培训费”。社保方面,入职要登记,离职要按期注销。
规则和依据
- 旷工解除:《劳动保护法》第 119 条第 (5) 项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 3 个工作日(中间隔着休息日也算连续),雇主解雇时不需要支付遣散费。同条第二款要求,解除通知书里要写明事实理由,或者在解除时告知员工;事后才补的理由,雇主不能再援引。
- 工作不满 120 天本来就没有遣散费:第 118 条的遣散费从连续工作满 120 天起算。入职第二天就走的员工,不存在遣散费问题,但上面的程序仍建议走完,免得日后被说成“无故解雇”。
- 欠薪要按时付:第 70 条要求雇主解雇员工的,在解雇之日起 3 日内付清工资和其他应付款项;第 9 条规定逾期要付年息 15% 的利息,故意拖欠的,每满 7 天再加付欠款的 15%。
- 不能扣工资抵账:第 76 条只允许扣个税、社保等法定款项,以及经员工书面同意的少数几类款项;“不辞而别罚款”不在其中。第 10 条也禁止一般岗位收取工作保证金。
- 员工离职也应提前通知:第 17 条规定不定期合同的任一方终止合同,都应提前一个工资支付期书面通知。员工不辞而别违反了这一点,雇主在法律上可以主张损失,但要自己举证实际损失。
- 社保登记:雇主应在员工入职 30 日内向社会保障局(Social Security Office,SSO)登记(表 SPS 1-03),员工离职后在次月 15 日前提交 SPS 6-09 注销。
来源:《劳动保护法》第 119 条、第 70 条、第 9 条、第 17 条、劳工保护福利厅讲义:不应忽视的劳动法要点(BOI 网站)、JobsDB:雇主社保登记与注销期限
怎么处理
- 当天联系:用电话、LINE 或短信联系员工本人和紧急联系人,问清是生病、家里出事还是不想干了。截图保存记录。
- 书面催告:第二天仍联系不上的,按员工登记的地址寄送书面通知,写明要求哪天回岗、不回岗的后果。泰文书写,保留寄件凭证。
- 满 3 个工作日后书面解除:发解除通知,写明“自某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 3 个工作日,依《劳动保护法》第 119 条第 (5) 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主动说不干了,请他签一份辞职书,比走旷工解除更干净。
- 结清工资:按实际工作时间算工资(含加班),在解除之日起 3 日内付到员工账户。联系不上的,可以把款项交给劳工保护福利厅(DLPW)转付,交付后不再计利息(第 9 条第三款)。
- 社保注销:在次月 15 日前通过 SSO 的 e-Service 提交 SPS 6-09,离职原因选“旷工/被解雇”如实填写。
- 收回物品:工牌、制服、工具清单登记;员工不归还的,单独追讨,不要从工资里扣。
常见错误和风险
- 扣下最后一天工资当“违约金”:违反第 76 条,按第 144 条可处 6 个月以下监禁或 10 万泰铢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
- 口头辞退、不写理由:员工以后去劳工监察员处投诉时,雇主事后才说“他旷工”,按第 119 条第二款可能不被采纳。
- 入职时收押金或扣证件:收取保证金违反第 10 条;扣押员工身份证件也容易引发投诉。
- 试用期合同写“可随时解除、无需通知”:这类条款与第 17 条冲突,最高法院判例认定无效,见 试用期员工能不能随便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