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先分清员工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解除,再按法定项目逐项核对,不要笼统地“给一笔”或“一分不给”。法律规定的项目有限:未付工资和加班费、代通知金、遣散费、年假工资、押金退还,被认定不公平解雇的还有法院判的赔偿。该付的在解除后 3 日内付清;对有争议的部分,书面说明计算依据。员工可以向劳工监察员投诉,公司要准备好考勤、工资和解除文件。
规则和依据
常见索赔项目对照
| 项目 | 员工主动辞职 | 公司无过错解除 | 第 119 条过错解除 | 依据 |
|---|---|---|---|---|
| 未付工资、加班费、休息日工作工资 | 要付 | 要付 | 要付 | 第 70 条 |
| 代通知金 | 不需要 | 未提前通知时要付 | 不需要 | 第 17 条、第 17/1 条 |
| 遣散费 | 不需要 | 工作满 120 天要付 | 不需要 | 第 118 条、第 119 条 |
| 当年未休年假 | 不需要按比例付 | 按比例付 | 不需要按比例付 | 第 67 条第一款 |
| 累计结转的年假 | 要付 | 要付 | 要付 | 第 67 条第二款 |
| 押金 | 退还 | 退还 | 退还 | 第 10 条 |
- 付款期限和利息:第 70 条要求解雇后 3 日内付清;第 9 条规定逾期计 15% 年息,无正当理由故意不付的,每满 7 天加付欠款 15%。雇主把款项交给劳工保护福利厅转付的,自交付之日起不再计息。
- 投诉程序:第 123 条至第 125 条规定,员工可以向工作所在地或雇主住所地的劳工监察员提交申请(KorRor.7 表);监察员在 60 日内调查并作出命令;雇主或员工不服的,在知悉命令之日起 30 日内向劳动法院起诉,雇主起诉须先把命令金额缴存法院;逾期不起诉的,命令即为终局。
- 时效:《民商法典》第 193/34 条第 (9) 项规定,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报酬请求权时效为 2 年;加班费也适用 2 年时效。法律没有对遣散费规定专门时效,可能适用第 193/30 条的 10 年一般时效,本文未能找到官方或判例的明确口径,需向律师确认。
- 不公平解雇:员工还可以依《劳动法院设立及劳动案件诉讼法》第 49 条起诉,法院可判复职或另判赔偿。
来源:《劳动保护法》第 9 条、第 67 条、第 123–125 条、劳工保护福利厅讲义:员工通过 KorRor.7 主张权利(BOI 网站)、《民商法典》第 193/34 条英译(Thai Law Online)、《民商法典》第 193/30 条英译、Legardy:加班费可追溯多久、Tilleke & Gibbins:劳动保护法下的工资扣除
怎么处理
- 整理档案:劳动合同、工作规程、考勤记录、工资条、加班审批、年假记录、警告书、解除通知或辞职信。
- 逐项计算:按上表列出每一项是否应付、金额多少、计算依据。遣散费可用 遣散费计算器 核算,加班费可用 加班费计算器 核算。
- 书面答复:对员工的每项要求给出书面答复:同意支付的说明金额和支付日期,不同意的写明法律依据。
- 该付的先付:无争议部分立即支付,避免对全部金额计 15% 利息和 7 天 15% 的附加款。
- 签署结算确认书:员工签收“已收到下列款项”的结算单。要不要加“放弃其他一切请求”条款、该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签署时间和员工是否知情自愿,建议由律师起草。
- 应对监察员:收到劳工监察员通知后,按时出席,提交档案和计算表;对命令不服的,30 日内起诉,并先缴存命令金额。
常见错误和风险
- 扣下最后工资抵员工欠款:在职期间扣款受第 76 条限制,要有书面同意且有比例上限;Tilleke & Gibbins 指出离职时抵销债务的空间较大,但操作前要确认债务真实、金额明确。
- 辞职员工也要求遣散费:员工主动辞职没有遣散费;但员工主张“被逼辞职”的,法院会审查实际情况。
- 不理会监察员:第 124 条的命令逾期不起诉即为终局,之后难以再争。
- 拖延付款:故意拖欠每 7 天加付 15%,几周下来可能超过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