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母公司代垫、事后向泰国公司收回(recharge),泰国公司有付款义务,可以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前提是费用为泰国业务发生、凭证齐全。第二种,母公司白白承担、不向泰国公司收钱,泰国公司没有实际支出,不能把这笔费用记成自己的成本来抵税;如果母公司是替泰国公司偿还债务,还可能被视为泰国公司取得了收入。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母公司代垫的费用只有中国票据、没有合同,几年后审计时说不清。
规则和依据
- 《税法典》第 65 条:企业所得税的净利润按权责发生制计算,收入减去符合第 65 条之二、之三条件的支出。见 第 65 条。
- 第 65 条之三列明不得扣除的支出,其中与本题有关的:(9) 自行设定而未实际支付的支出;(13) 非专为取得利润或业务目的的支出;(14) 非专为泰国业务的支出;(18) 付款方无法证明收款人身份的支出。见 第 65 条之三。
- 第 40 条(个人所得部分)把“付款人代为偿还的债务”列为所得,体现了“代为清偿也是所得”的思路;公司所得税对“收入”的范围按第 65 条“业务产生的一切收入”掌握。
- 第 71 条之二:关联公司之间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评税官可调整收入和支出。
来源:PwC Tax Summaries:Thailand Corporate Deductions、Acclime Thailand:Bookkeeping
怎么处理
- 先定性质:母公司垫付的是什么?常见有:中国员工差旅和工资、在中国采购的备件、展会费、软件订阅费、律师或咨询费。
- 需要入账的,签代垫协议:写明母公司代泰国公司支付哪些费用、按原价结算不加价、结算周期。附上第三方原始发票、付款水单、费用分摊表。
- 判断是否“纯代垫”:如果母公司只是把第三方的费用原价转给泰国公司,可以主张是代垫款而非母公司提供服务。如果母公司加了管理费、或是母公司自己员工提供服务,就属于服务费,适用第 41、42 题的预提税和 P.P.36 增值税规则。纯代垫款项是否完全不涉及扣缴,税务局对个案的口径未能核实,金额较大时建议申请税务裁定(ข้อหารือ)。
- 不入账的,也要有记录:母公司决定自行承担的,泰国公司账上不记费用。若属于母公司替泰国公司偿还泰国公司的债务(例如泰国公司的供应商欠款),应按收入或股东出资处理,与会计师确认。
- 按时结算:代垫款长期挂往来账,既不付也不清理,会被问到是否是借款、是否应计利息(第 65 条之二第 (4) 项针对的是泰国公司低息或无息出借的情况)。
常见错误和风险
- 母公司付了,泰国公司照样记费用抵税:没有付款义务和实际支出,稽查时会被调增应纳税所得,补缴 20% 企业所得税,另加最高一倍罚款(第 22 条)和每月 1.5% 滞纳金(第 27 条)。
- 只有中文发票、收款人是第三方:泰国公司无法证明支付关系,触及第 65 条之三第 (18) 项。
- 代垫款里夹带服务费:少扣预提税、漏交增值税,付款方要承担连带责任(第 54 条)。
- 往来款多年不清:审计和外汇结算时都难解释,也影响转让定价披露表的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