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技术服务费的预提税(WHT)取决于它是“卖知识”还是“卖劳务”。如果总部提供的是工艺参数、技术图纸、生产诀窍等“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按中泰税收协定第 12 条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泰国按 15% 扣缴,协定不降税率。如果只是总部人员在中国远程解答问题、做检测分析等纯劳务,且总部在泰国没有常设机构,可按营业利润不扣。总部派工程师来泰国现场服务的,一般按 15% 扣缴。三种情况都要用 P.P.36 代缴 7% 增值税。
规则和依据
- 《税法典》第 70 条:支付给未在泰国经营的外国公司的第 40 条 (2)–(6) 项所得,付款方扣缴后 7 日内申报,对非居民税率 15%。见 第 70 条。
- 中泰税收协定第 12 条: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来源国征税不超过 15%。泰国国内法也是 15%,所以协定没有降税效果。
- 协定第 7 条:没有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泰国不征税。第 5 条第 2 款第 (10) 项:派人来泰提供劳务,同一项目或相关项目在任何 12 个月内超过 183 天,构成常设机构。
- 税务局 2025 年 3 月 19 日 กค 0702/1626 号裁定(云计算服务):服务费不涉及使用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按营业利润处理,对方无常设机构时不需要扣缴。可见税务局判断标准是有没有转让或许可使用技术、经验。
来源:中泰税收协定中文本(商务部条约库)、PKF Thailand:“Royalties” Under Section 70、PwC Tax Summaries:Thailand Withholding taxes
怎么处理
- 合同拆分:技术许可(图纸、配方、工艺文件的使用权)和技术服务(培训、远程支持、现场调试)分开签、分开计价。混在一起时,税务局可能整笔按特许权使用费处理。
- 逐项定性:
- 技术许可、诀窍转让:按 15% 扣缴,P.N.D.54 申报。
- 在中国完成的纯劳务: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保存服务在境外完成的证据(工单、远程记录、交付成果),可不扣。
- 派人来泰的现场服务:按 15% 扣缴;同时统计工程师在泰天数,防止构成常设机构(见第 48 题)。
- 申报期限:P.N.D.54 和 P.P.36 法定期限为付款当月结束后 7 日内,电子申报延长至次月 15 日(适用至 2027 年 1 月 31 日)。
- VAT:按 7% 填 P.P.36,收据作为进项税凭证。
- 合同约定税负:如果约定“泰方承担全部税款、对方收净额”,泰方代付的税款本身也是对方的所得,需要换算成含税金额再计算扣缴额(第 40 条末款)。
来源:Deloitte Thailand Tax Newsletter 2024 年 2 月、ASEAN Briefing:Thailand Cross-Border Service Payments
常见错误和风险
- 把技术许可包装成“服务费”以图不扣税:稽查时被重新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补扣 15% 并加每月 1.5% 滞纳金;付款方依第 54 条承担连带责任。
- 按净额约定却按净额扣税:少扣部分要补。
- 漏掉 VAT:技术服务和技术许可都属于在泰国使用的服务,都要代缴。
- 定价缺乏依据:关联方技术费也在转让定价审查范围内,见第 50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