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泰国公司从中国母公司或关联公司采购原材料、设备,价格要按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确定,即与无关联的第三方交易时会采用的价格。税务局认为价格偏离、导致利润转移的,可以调整泰国公司的采购成本。年营业收入达到 2 亿泰铢且有关联方的公司,还要每年提交转让定价披露表,并准备本地文档(Local File)备查。
规则和依据
- 《税法典》第 71 条之二:关联公司之间商业或财务条件不同于应有的约定、足以认定存在利润转移的,评税官可以调整其收入和支出。关联关系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不少于 50%,或在资本、管理、控制上存在关联。见 第 71 条之二。
- 第 71 条之三:有关联方的公司,无论当年是否有关联交易,都要随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P.N.D.50,会计年度结束后 150 天内)提交关联方信息和关联交易总额报告。评税官可在提交后 5 年内书面要求提供转让定价资料,须在收到通知后 60 天内提交,可延长至 120 天;首次收到通知的为 180 天。年收入不超过部级条例规定金额(不低于 2 亿泰铢)的公司豁免。见 第 71 条之三。
- 第 35 条之三:不提交或提交内容不正确、不完整的,最高罚款 20 万泰铢。
- 部级条例第 369 号和税务厅长公告第 400 号:可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TNMM)、利润分割法;优先使用泰国公司与第三方的内部可比交易。
来源:Forvis Mazars:Adjustment of revenue and expenses in related-party transactions、Grant Thornton:Transfer pricing – Thailand、HLB Thailand:Thailand clarifies rules for use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mparables
怎么处理
- 梳理关联交易:列出所有关联方(包括母公司控制的兄弟公司),统计每年向各方采购的金额、品类。
- 定价方法:同一种钢材、零件同时向第三方买的,用内部可比价格(CUP)。只向关联方买的,可以用成本加成法(看中国关联方的毛利)或交易净利润法(看泰国工厂整体利润率是否落在可比公司区间内)。
- 书面协议:签采购框架协议,写明定价公式(例如材料成本加固定加成)、调价机制、结算条款。
- 每年填披露表:收入达 2 亿泰铢的,随 P.N.D.50 提交披露表(电子申报可延长 8 天);即使当年没有关联交易也要报。
- 准备本地文档:用泰文编写,包括功能风险分析、定价方法、可比公司数据。不必随申报提交,但收到通知后只有 60 天(首次 180 天)。
- 与海关价格一致:同一批货物报关的完税价格和账面采购成本应一致。为降低关税压低报关价、为转移利润抬高账面价,两边会互相成为证据。
常见错误和风险
- 收入未到 2 亿就完全不管:第 71 条之二的调整权不受收入门槛限制,只是免于提交披露表和文档。
- 年底一次性“调价”压利润:没有协议依据的年终调整,容易被认定为利润转移。
- 调整后的后果:补缴企业所得税,最高一倍罚款,每月 1.5% 滞纳金(上限为税款本身)。
- BOI 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之间转移利润:也是稽查关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