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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部向泰国子公司收“管理费”,泰国要不要扣 WHT?

第 41 题 · 跨境税务

资料检索日期:2026-10-06 · 更新日期:2026-10-06

本文目录
  1. 简短回答
  2. 规则和依据
  3. 怎么处理
  4. 常见错误和风险
  5. 相关问题

简短回答

不能一概而论,取决于管理费买的是什么服务、服务在哪里提供。中国总部在中国境内提供的一般管理支持(财务、人事、IT 等),如果总部在泰国没有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按中泰税收协定第 7 条属于营业利润,泰国无权征税,可以不扣预提税(Withholding Tax,WHT)。如果收费里含有专有技术、经验信息,或者由总部派人在泰国提供服务,通常要按 15% 扣缴。无论是否扣 WHT,泰国公司都要就这笔服务费自行缴纳 7% 增值税(VAT)。

规则和依据

  • 《税法典》第 70 条:向未在泰国经营的外国公司支付第 40 条 (2)–(6) 项所得(佣金和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租金、专业服务费等),由付款方扣缴,于付款当月结束后 7 日内申报缴纳。对非居民的一般税率为 15%(股息 10%)。见 第 70 条。
  • 中泰税收协定第 7 条: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仅在该国征税,除非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第 5 条第 2 款第 (10) 项:通过雇员在对方提供劳务,在任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 183 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 税务局曾就外国公司在泰国境外为泰国公司提供服务作出裁定:服务在境外提供,属于从泰国支付的营业利润,泰国公司无需按第 70 条扣缴;但服务在境外提供、在泰国使用,要缴增值税,由泰国公司代缴,代缴的税可作为进项税抵扣。
  • 《税法典》第 83/6 条:境外经营者从境外提供、在泰国使用的服务,由付款方代缴增值税,用 P.P.36 表。见 第 83/6 条。

来源:泰国税务局:Income Tax Guide for Foreign Company、中泰税收协定中文本(商务部条约库)、Forvis Mazars:Tax Ruling – Services Provided Outside Thailand、ASEAN Briefing:Thailand Cross-Border Service Payments

怎么处理

  1. 先拆清管理费的内容:在服务协议里逐项写明服务项目(例如集团财务报表合并、ERP 维护、人事政策),哪些在中国做、哪些需要派人来泰国。含有技术诀窍、工艺数据的部分单独列出,按特许权使用费处理(见第 43 题)。
  2. 判断是否扣 WHT:纯境外提供、无常设机构的部分,保存好服务在境外完成的证据,并取得中国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以不扣。其余部分按 15% 扣缴,用 P.N.D.54 表申报。
  3. 期限:P.N.D.54 和 P.P.36 法定期限都是付款当月结束后 7 日内;通过税务局电子申报的,2024 年 2 月 1 日至 2027 年 1 月 31 日期间延长 8 天,即次月 15 日。
  4. VAT:按支付金额的 7% 填 P.P.36 缴纳,取得的收据视为税务发票,可在次月的 P.P.30 中作为进项税抵扣(《税法典》第 86/14 条)。
  5. 税前扣除:管理费要能在泰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须为泰国业务发生、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保留服务成果(报告、邮件、会议纪要)、分摊方法和计算表。

来源:Deloitte Thailand Tax Newsletter 2024 年 2 月、PwC Tax Summaries:Thailand Corporate Deductions

常见错误和风险

  • 合同只写“管理费”一个词,按收入比例收:税务局可能认定服务没有实际受益,或把它重新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同时否定扣除(《税法典》第 65 条之三 第 (13)(14) 项:非为业务或非为泰国业务的支出不得扣除)。
  • 应扣未扣:按第 54 条,付款方与收款方对未扣税款负连带责任,另加每月 1.5% 滞纳金(第 27 条)。
  • 以为不扣 WHT 就不用交 VAT:两者独立。漏交 P.P.36 也会被追缴并罚款。
  • 只在年底一次性计提:年底计提、次年付款,WHT 和 VAT 义务在付款时发生,记账与申报要对得上。

相关问题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会计意见。泰国法规调整频繁,请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告和专业机构意见为准。发现错误或过时内容,欢迎告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