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先把合同里的设备款和安装调试费分开。设备款随进口报关缴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不扣预提税(WHT)。安装调试是中国公司派人在泰国提供的服务,泰国公司付款时一般按 15% 扣缴 WHT,并按 7% 代缴增值税(VAT)。安装工程连续超过 6 个月的,中国设备商在泰国构成常设机构(PE),要在泰国就这部分利润申报企业所得税。工程师本人的身份问题(工作许可)要同步处理。
规则和依据
- 《税法典》第 70 条:支付给未在泰国经营的外国公司的服务费等,付款方扣缴,对非居民税率 15%。见 第 70 条。
- 中泰税收协定第 5 条第 2 款第 (8) 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连续 6 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第 (10) 项:通过雇员提供劳务,同一项目在任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 183 天的构成常设机构。第 7 条:有常设机构的,泰国可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 《税法典》第 76 条之二:外国公司在泰国通过雇员、代理人从事经营并取得所得,视为在泰国经营,雇员或代理人负责申报纳税。见 第 76 条之二。
- 《税法典》第 83/6 条第 (1) 项:境外经营者临时来泰国提供服务、未临时登记增值税的,由付款方代缴增值税。见 第 83/6 条。
- 工程师个人:中泰协定第 15 条,在泰国停留任何 12 个月内不超过 183 天、工资由非泰国居民雇主支付且不由其在泰国的常设机构负担,才在泰国免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泰税收协定中文本(商务部条约库)、泰国税务局:Income Tax Guide for Foreign Company、ASEAN Briefing:Withholding Tax in Thailand for Foreign Service Providers
怎么处理
- 合同分拆:设备买卖合同和安装调试服务合同分开签,或在一份合同里分别列价。安装费打包在设备价里的,海关会把它计入完税价格,税务局也可能从设备款中拆出服务费要求扣缴,两头都不利。
- 安装费付款时:按 15% 扣缴,用 P.N.D.54 在付款当月结束后 7 日内申报(电子申报延至次月 15 日);按 7% 用 P.P.36 代缴增值税,收据可作进项税抵扣。
- 控制工期,留存记录:建立工程师出入境和在厂天数台账。同一项目安装及监督预计超过 6 个月的,提前与中国设备商商定由谁在泰国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常设机构利润。
- 差旅费由谁出:泰国公司直接负担的机票、酒店,如果合同约定是安装服务的对价组成部分,也应并入服务费计算扣缴;作为泰国公司自己的差旅费入账的,要有相应合同依据。
- 工作许可:工程师来泰现场安装调试属于在泰工作,需要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或紧急工作通知,见第 84、128 题。
常见错误和风险
- 只付“设备款”,安装费不单列:稽查时被拆分补扣 15% WHT,付款方承担连带责任(第 54 条),另加每月 1.5% 滞纳金。
- 安装拖期超过 6 个月:中国公司构成常设机构,泰国可就这部分利润征税,原来按 WHT 处理的方式不再适用。
- 工程师持旅游签证进厂:属于违法工作,后果见第 81、128 题。
- 漏交 P.P.36:安装服务在泰国提供,同样要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