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分少扣和多扣两种。少扣或漏扣:付款方与收款方对差额负连带责任,税务局一般找付款方,所以要尽快用补充申报补缴差额,并按月加 1.5% 滞纳金。多扣:多扣的税款已经以收款方名义缴入国库,付款方不能自行冲回,只能由收款方申请退税(泰国公司收款方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两种情况都要重新出具正确的扣缴凭证(50 ทวิ),并调整账务。
规则和依据
- 《税法典》第 54 条:付款方未扣缴或扣缴金额不正确的,与所得人就未扣缴或少缴的税款承担连带纳税责任;已扣缴的部分,所得人免除责任,由付款方单独负责缴纳。见 第 54 条。
- 第 27 条:未在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按每月 1.5% 加收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上限为税款金额。见 第 27 条。
- 第 35 条:不按第 50 条之二出具扣缴凭证、不按规定申报的,处不超过 2,000 泰铢罚款。见 第 35 条。
- 第 27 条之三、第 63 条:多缴或无须缴纳而被扣缴的税款,权利人应在法定申报期限最后一日起 3 年内申请退税。见 第 27 条之三。
- 第 50 条之二:扣缴方每次扣缴时应向被扣缴方出具两份内容一致的扣缴凭证。
来源:泰国税务局:Income Tax Guide for Foreign Company、PwC Tax Summaries:Thailand Withholding taxes、Deloitte Thailand Tax Newsletter 2024 年 2 月
怎么处理
少扣、漏扣
- 确认正确的所得类型和税率(例如服务费 3% 还是运输费 1%、境外特许权使用费 15%、股息 10%)。
- 就差额提交补充申报(ยื่นเพิ่มเติม):国内支付用 P.N.D.3 或 P.N.D.53,境外支付用 P.N.D.54,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补充申报可通过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办理。
- 向收款方追回差额。追不回的(尤其境外收款方),实际由泰国公司承担;按第 40 条末款,代付的税款也属于对方所得,金额较大时要按含税换算。
- 出具更正后的扣缴凭证,作废原凭证。
多扣
- 收款方是泰国公司的,多扣部分可在其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P.N.D.50)中作为已预缴税款抵免,多出的申请退还。
- 收款方是境外公司的,由其(或授权代理人)向税务局申请退税,期限为 3 年。例如误按协定 15% 扣了股息、应为国内法 10%,见第 55 题。
- 付款方配合出具说明和更正凭证。不要用“下次少扣”的方式自行抵消,因为两次扣缴属于不同纳税期、不同申报。
期限提醒:P.N.D.3、P.N.D.53、P.N.D.54 法定期限为付款当月结束后 7 日内,电子申报延至次月 15 日(适用于 2024 年 2 月 1 日至 2027 年 1 月 31 日到期的申报)。
常见错误和风险
- 以为“对方的税,与我无关”:第 54 条让付款方承担连带责任,稽查时付款方首当其冲。
- 只补税不补滞纳金:滞纳金从原期限届满日起算,按月计。
- 税务稽查时才发现:被评税的,除补税和滞纳金外,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主动补报一般好于被查出。具体罚款减免幅度未能核实,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 扣缴凭证与申报不一致:收款方无法抵免或退税,会引发对账纠纷。
- 系统设置错误长期未发现:ERP 中供应商税率设置错一次,可能连续多年出错,建议每年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