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会,而且涉及两个层面。个人层面:在泰国工作取得的工资属于泰国来源所得,不论在中国还是泰国发放;如果在泰国停留超过 183 天,或者工资实际由泰国公司负担(包括总部发工资后向泰国公司收回),就要在泰国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层面:派驻人员如果实际上是在为中国总部办事、在泰国停留超过 183 天,或者经常代表总部签合同,总部可能在泰国构成常设机构(PE),泰国可对归属于该机构的利润征税。
规则和依据
- 《税法典》第 41 条第 1 款:因在泰国境内从事的工作、因雇主在泰国的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支付,都要在泰国纳税。第 3 款: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泰国累计停留 180 天的,为泰国税收居民。见 第 41 条。
- 中泰税收协定第 15 条:在泰国受雇工作的报酬,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仅在中国纳税:任何 12 个月内在泰停留不超过 183 天;由非泰国居民雇主支付;不由雇主在泰国的常设机构负担。第 16 条第 2 款:担任泰国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报酬,泰国可以征税。
- 协定第 5 条第 2 款第 (10) 项:通过雇员在泰国提供劳务,同一或相关项目在任何 12 个月中超过 183 天,构成常设机构;第 4 款:经常有权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人员,也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 《税法典》第 50 条:雇主支付工资时要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P.N.D.1);第 50 条之二:年度结束后出具扣缴凭证。
来源:中泰税收协定中文本(商务部条约库)、泰国税务局:Income Tax Guide for Foreign Company
怎么处理
- 明确雇佣关系:长期派驻的,最好由泰国公司直接聘用(签泰国劳动合同、由泰国公司办工作许可和发工资),工作职责写清是为泰国公司工作。中国的劳动关系可以保留,但费用归属要清楚。
- 工资申报:泰国公司发的工资按月扣缴 P.N.D.1;在中国发放的部分,个人仍须并入年度申报(P.N.D.90/91)。由总部发放后向泰国公司收回的,也应计入泰国应税工资。
- 住房、车辆、子女学费等福利:属于工资性所得,一并计税。可用本站个人所得税计算器估算。
- 控制 PE 风险:派驻人员不要以总部名义在泰国对外签合同、报价;总部向泰国公司收的服务费要与派驻人员的工作对应(见第 41 题)。
- 中国侧:在泰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按中国税法申请境外税收抵免,避免重复纳税。
常见错误和风险
- 工资全部在中国发,泰国只报很低的工资:泰国税务局可依第 41 条追征差额,另加每月 1.5% 滞纳金;工作许可上申报的工资与实际不符,还会影响签证续签。
- 以为不满 183 天就一定不用交:工资由泰国公司负担的,第一天起就要在泰国纳税。
- 派驻人员替总部签单、收款:可能让总部构成常设机构,泰国按第 76 条之二要求申报。
- 把派驻人员费用以“管理费”名义收回:容易被认定为工资转移,同时引发预提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