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泰国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未在泰国经营的外国公司)支付股息,按 10% 扣缴预提税(WHT)。中泰税收协定第 10 条规定的上限是 15%(持股 25% 以上)或 20%,反而高于国内法,所以直接按国内法 10% 扣,不需要申请协定待遇。BOI 项目在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内用免税利润分配的股息,免征所得税。分红本身还要满足《民商法典》的条件:只能从利润中分配、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
规则和依据
- 《税法典》第 70 条:向未在泰国经营的外国公司支付第 40 条第 (4)(b) 项股息,付款方扣缴,付款当月结束后 7 日内用 P.N.D.54 申报。税务局列明的股息税率为 10%。见 第 70 条。
- 中泰税收协定第 10 条第 2 款: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持股至少 25% 的公司,不超过 15%;其他情况不超过 20%。
- 《投资促进法》第 34 条:获得第 31 条企业所得税豁免的受促进业务所分配的股息,在免税期内免于计入所得纳税;免税期满后 6 个月内支付的,同样免税。见 第 34 条。
- 《民商法典》第 1200–1202 条:只能从利润中分配股息,有亏损的须先弥补;每次分红至少提取利润的 5% 作为法定公积,直至达到注册资本的 10%;股东会决议分红,董事会可宣布中期股息。股息须在决议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来源:泰国税务局:Income Tax Guide for Foreign Company、PwC Tax Summaries:Thailand Withholding taxes、中泰税收协定中文本(商务部条约库)、Forvis Mazars:Declaring and paying dividends、Tilleke & Gibbins:New time limit for dividend payments
怎么处理
- 确认可分配利润: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按 5% 提取法定公积。
- 区分免税与应税利润:BOI 企业要把免税期内促进业务的利润与非促进业务利润分开核算,股东会决议中写明分配的是哪部分利润。
- 作出决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宣布中期股息),按公司章程和《民商法典》要求通知股东。
- 一个月内支付并扣税:应税部分按 10% 扣缴,用 P.N.D.54 申报(电子申报可延至次月 15 日,适用至 2027 年 1 月 31 日);免税部分在申报时说明 BOI 依据。
- 汇款:凭决议、财务报表和扣缴凭证向银行办理汇出(见第 54 题)。
- 中国侧:泰国扣缴的 10% 和泰国公司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可按中国税法申请境外税收抵免,具体条件以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常见错误和风险
- 按协定 15% 扣:多扣了 5 个百分点,要由中国母公司申请退税(第 27 条之三,3 年内)。
- 在亏损未弥补时分红,或用借款分红:违反《民商法典》的分红规定。
- 免税利润拖到免税期满 6 个月以后才分配:不再享受第 34 条的免税,要按 10% 扣缴。
- 把股息包装成管理费汇出:管理费可能被否定扣除,并按股息或其他所得重新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