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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公司采购中国设备,折旧怎么做?

第 58 题 · 跨境税务

资料检索日期:2026-10-06 · 更新日期:2026-10-06

本文目录
  1. 简短回答
  2. 规则和依据
  3. 怎么处理
  4. 常见错误和风险
  5. 相关问题

简短回答

从中国买的设备,和在泰国买的设备折旧规则相同。税务上按《税法典》第 65 条之二和第 145 号皇家法令(Royal Decree No. 145)处理:机器设备属于“其他资产”,每年折旧率最高 20%,即折旧年限不短于 5 年;按资产取得、可投入使用的时间比例计算。设备成本包括买价(CIF)、进口关税、运输和安装调试费等使设备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支出;可抵扣的进口增值税不计入成本。会计上按泰国财务报告准则的使用年限计提,与税务口径不同的部分要做纳税调整。

规则和依据

  • 《税法典》第 65 条之二第 (2) 项:资产的损耗和折旧按皇家法令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税率扣除,并按取得资产的时间比例计算。第 (5) 项:外币计价的资产按收到或支付当日的市场价格折算为泰铢。见 第 65 条之二。
  • 第 145 号皇家法令第 4 条:按取得时间比例计提,不得超过以下比例:永久性建筑 5%、临时建筑 100%、有期限的专利等权利按使用年限平均、其他可损耗资产(土地和存货除外)20%。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某些年度可超过上述比例,但使用年限不得短于 100 除以上述比例;除限定座位数以下的客车外,可在第一年按两倍比例计提(双倍余额递减)。
  • 第 4 条之六: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不超过 2 亿泰铢、雇员不超过 200 人的企业,购置机器设备可在取得当日按成本 40% 首次扣除,余额按第 4 条计提。
  • 第 4 条之二:用于研发的全新机器(成本不低于 10 万泰铢、可使用 2 年以上),可在取得当日按 40% 首次扣除。
  • 第 4 条之四:电脑及软件可在 3 个会计期间内计提完毕。

来源:泰国税务局:Royal Decree No. 145 英文译本、PwC Tax Summaries:Thailand Corporate Deductions

怎么处理

  1. 归集成本:设备发票金额(按付款或取得当日汇率折算)、海运费和保险费、进口关税、报关费、内陆运输、安装调试费(含中国工程师服务费)。进口增值税凭海关收据作为进项税抵扣,不进成本。
  2. 确定起算日:从设备安装完毕、可以投入使用之日起计提,当年按月数比例计算。
  3. 选方法:一般用直线法,机器设备税务上最短 5 年。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首日 40% 扣除。方法一经采用应保持一致,变更须经税务厅长批准(第 145 号皇家法令第 3 条)。
  4. BOI 免税设备:BOI 免征的进口关税没有实际支付,不计入成本。
  5. 建设期借款利息:与设备购置或安装直接相关、发生在可使用之前的利息,计入设备成本(见第 57 题)。
  6. 会税差异:会计上按 10 年计提而税务允许 5 年的,可以按会计数扣除(不超过税务上限即可);会计年限短于 5 年的,超出部分做纳税调增。

常见错误和风险

  • 设备一到厂就开始折旧:尚未安装完毕、不能使用的,不能计提。
  • 安装费单独记费用:应计入设备成本,否则当期多扣费用、以后少计折旧。
  • 汇率用记账月平均汇率:与第 65 条之二第 (5) 项要求不符,金额大时差异明显。
  • 旧设备从中国关联方转来:作价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口时海关也会审核价格;二手设备进口另有限制,需先核实。

相关问题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会计意见。泰国法规调整频繁,请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告和专业机构意见为准。发现错误或过时内容,欢迎告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