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出口型工厂、建厂期大量进口设备的工厂,进项税大于销项税、长期留抵是常见现象。留抵税额有两种用法:每月在 P.P.30 中结转到以后月份抵扣,或申请现金退还。长期用不完的,应主动申请退税,否则资金一直被占用;但要注意过期作废的期限,以及退税申请通常会引来税务局检查。根本办法是从源头减少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例如利用保税或免税区安排。
规则和依据
- 《税法典》第 82/3 条: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差额为税额抵免,经营者有权申请退还或用于缴纳以后的增值税。见 第 82/3 条。
- 第 84 条:每个纳税月的剩余抵免额,可以用于缴纳增值税,或在提交该月申报表时申请退税。第 84/1 条:未在申报时申请退税的,可在该月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另行申请。见 第 84 条、第 84/1 条。
- 第 82/3 条第 4 款:因必要原因未在当月抵扣的进项税,可在之后月份抵扣,但不得超过税务发票开具之日起 3 年。
- 税务局公告 ท.159/2550:“优良出口商”(Good Exporter)电子申报的 15 天内退税、纸质 45 天;“登记出口商”(Registered Exporter)电子申报 30 天、纸质 60 天。优良出口商条件包括实缴资本不少于 1,000 万泰铢、前 12 个月出口占销售额 70% 以上、拥有不动产、净资产为正、为商会会员等。
- 2026 年 3 月 1 日起使用新版 P.P.30 表,退税主要通过与税号绑定的 PromptPay 账户支付。
来源:Forvis Mazars:VAT Refunds for Exporters、Forvis Mazars:Revenue Department updates VAT form (PP.30)、泰国税务局:Value Added Tax
怎么处理
- 算清留抵的来源:是建厂期设备进口一次性形成的,还是出口零税率导致每月持续产生。前者会随投产逐步消化,后者只能靠退税。
- 决定退税还是结转:在 P.P.30 中勾选退税或结转。持续性留抵、金额较大的,建议定期申请退税,不要拖到 3 年期限边缘。
- 退税前自查:核对每张进项发票是否合规(第 86/4 条)、P.P.36 收据和海关收据是否齐全、出口报关单与零税率销售是否一一对应、存货账是否清楚。税务局通常会在退税前进行实地检查,新设企业首次退税尤其如此。
- 申请快速退税资格:出口比例和资本达标的,向税务局申请登记为优良出口商或登记出口商。
- 从源头减少留抵:建厂期进口设备产生的大额进口增值税,以及出口型工厂进口原材料缴纳的增值税,是留抵的主要来源。可以评估在 IEAT 自由区(Free Zone)或保税仓库内经营,区内货物不按进口征税(区别和适用场景见本站海关与贸易实务),或核实 BOI 进口优惠是否覆盖增值税。具体能否适用,需向 BOI、海关和 IEAT 确认。
- 检查不可抵扣的进项:招待费、与业务无关的进项不能抵扣(第 82/5 条),误列的应剔除。
来源:Unionspace:VAT Refunds for Exporters (Beware)
常见错误和风险
- 放着不管超过 3 年:结转的抵免额仍可抵以后的销项税,但该月申请现金退还的权利,自申报期限届满起 3 年后丧失(第 84/1 条)。
- 退税检查发现问题:多报进项税的,罚款为多报金额的一倍(第 89 条第 (4) 项),另加每月 1.5% 滞纳金(第 89/1 条);使用虚假税务发票的,罚款为税额的两倍。
- 只退税不改结构:每月持续留抵,资金长期被占用。
- 进项发票保存不全:未按规定保存的,按抵扣税额的 2% 罚款(第 89 条第 (9) 项)。